十政办发〔2018〕6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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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8〕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1日



  十堰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坚持整县推进、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通过三年努力,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具体目标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2%、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在2019年达到100%。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三区”划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电〔2016〕25号)文件要求,严格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依法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关闭或搬迁,已完成关闭搬迁的要确保无遗漏、不反弹、不复养。限养区、适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和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


(二)严格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关系,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必须切实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投入力度。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养殖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全量化利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资源化利用到位。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工作机制,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


(五)加强养殖环境监管。强化环保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的养殖环境督查机制,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最严厉的监管,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严格监管;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对不能按时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向环境中直排废弃物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关停,并追究法律责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循环发展机制。大力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实行以地定畜,推广农牧结合生态模式,精准引导畜牧业和种植业协调发展。按照“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主衔接,扶持种养合作,鼓励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作为有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等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加强粪污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构建可持续的商业运行机制。


(七)推行农牧种养结合。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新型循环生产方式,构建种养业协调发展新格局。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因地制宜推广“林下养鸡”“猪-沼-粮、畜-沼-菜”等循环利用模式。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发酵床养殖,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肥造肥和施用有机肥,鼓励全市农作物、棚菜果蔬基地与养殖企业对接,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污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用于农作物、蔬菜、瓜果生产,与土壤改良有机结合,提高土壤肥力,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农牧业绿色、生态、循环发展。


(八)加快绿色转型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积极争创全省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转变绿色发展方式,以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鼓励引导规模养殖场建设必要的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对现有基础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升级,提升规模设施装备水平,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畜牧之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草牧产业,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经济生态协调发展,以发展郧巴黄牛、马头山羊和种草养畜为重点,推动草牧业持续较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市草牧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推进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部署资源化利用工作,出台本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方案,确保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20年6月)。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推进要求为:2018年郧阳区完成70%以上,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完成50%以上;2019年郧阳区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完成85%以上,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完成50%以上;2020年所有县市区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12月底)。市政府组织专班,依据省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和整县推进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开展绩效评定。建立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十堰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亦要成立相应机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落实政策扶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全面推进我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要充分整合畜牧、环境、发改、农业、能源、农机等部门有关项目资金,集中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要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用地、用电、用水等有关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以及纳入补贴目录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的购置补贴政策,降低畜禽养殖企业经营负担。


(三)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追究责任。各地要强化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有关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法律意识、生态意识,营造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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