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3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8〕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0日
十堰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6〕17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开展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等的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市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要坚持问题导向,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应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制定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给出绩效评价结论,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优秀;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良好;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合格;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不合格。
以绩效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可以不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可以不采取评分或评级形式。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预算部门负责市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市直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加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报告予以应用。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综合考核等。
第二章 结果反馈整改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二十日内,以正式文件或函件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在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收回资金,并取消违规主体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落实整改,并于整改落实后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建立整改跟踪机制。
第三章 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三十日内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随同决算向市人大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建立绩效通报制度。
(一)市财政局应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向市直预算部门通报。
(二)市直预算部门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其他新闻媒体等。
第四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相应进行应用。具体预算安排原则及扣减比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
(一)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于经常性项目支出和延续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项目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控制新增项目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减少或取消项目资金预算。
对于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同类新增项目资金。
对于上级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有条件的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因素。
(二)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优先保障该部门(单位)资金总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下一预算年度应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支出总预算,原则上不增加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下一预算年度应适当减少该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总预算。
(三)对财政资金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政策延续、调整、撤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减少部门总预算、取消项目、调整或撤销财政支出政策的,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之前反馈给相关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不断完善专项资金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向市政府、市人大汇报预算编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预算部门开展的各类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作为评价市直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评级为优秀的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评分时给予加分奖励,对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评级为不合格的,予以减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的预算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预算部门,市财政部门可启动约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工作约谈。同时加强绩效跟踪和再评价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与市政府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预算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对市直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市直预算部门,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辖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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