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4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8〕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
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实施方案》《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实施方案》《十堰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十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8日
十堰市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全市水质进一步改善,丹江口库区水质稳定保持Ⅱ类标准(总氮除外),“五河”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消灭城市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全市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87.5%(考核断面见附表1),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8.3%以内,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2.5%,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二、2018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全面排查工业企业,严防涉水重污染项目建设运行。重点推进农副食品加工、制药、电镀等涉水企业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2018年6月底前,依法清理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敏感区域的化工企业、入河排污口得到依法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之前,工业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加快推进房县东城工业园、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确保2018年6月30日之前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扩能改造,提升脱氮除磷能力。竹山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投运,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溪县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14个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的库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将城镇排水管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统一规划,重点对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制定改造措施,清理疏通堵塞的市政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强三四级支次管网建设,实现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立污水管网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及时采取清淤、维修、更换等措施确保污水管网畅通。2018年底前,中心城区新建40公里污水管网,市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85%、50%,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实现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泥处置项目和房县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成投运。推广城市污泥处理技术,推动污泥处置示范项目。鼓励应用经济适用污泥处理方式,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积极推动建材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资源。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6、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督办畜禽养殖企业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推进所有养殖企业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严格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建设畜禽污染综合治理及利用工程,推广大、中、小型沼气能源利用、粪肥还田、生物发酵床以及农业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提高综合利用效率,杜绝养殖粪便污水随意排放。(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或养殖小区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禁养区非法养殖巡查监管,防止出现反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7、加强农药化肥及农膜管控。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开展农膜回收行动,推广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8、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探索将丹江口水库周边3km以内的区域列为农药化肥禁用区,逐步建成循环有机农业示范区;在丹江口水库170m以下消落带建设环库湿地系统,减少农业面源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优先在水源地安全保障区和水质影响控制区的汉江、堵河等主要入库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以农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南水北调及重点工程移民安置为契机,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积蓄池等设施建设,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削减氮磷负荷。实施农业灌溉面积综合治理,节约农业灌溉用水。(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18年完成全市1353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实现全市村庄环境整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100%,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农村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卫计委)
1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排查检验、登记的持证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船舶。其中,渔船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船舶由农业局负责淘汰。已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淘汰。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干线航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渔政)
1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快推进各港口码头配备船舶垃圾接收船,船舶安装污油水柜和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到港口码头清运。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和污染监控系统,构建水上安全与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成立专业的污染清理队伍,及时清理水上漂浮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二)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优化
12、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承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制革、农药等高污染行业转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3、合理确定发展空间布局。推进中心城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相关任务的落实工作。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张湾区、茅箭区、郧阳经济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新建工业企业优先选址工业园区,持续推进城区老工业搬迁改造入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
14、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推进全市生态红线勘测标界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办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交通运输局)
15、推进水资源循环发展。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冷却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中水设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
进一步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水库水域行为,对非法挤占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清占。(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整改。加强对小水库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供水调度管控,预防因水位降低而导致水质降低的现象。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矢量图制作,启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1月底、6月和7月15日前分别完成地级、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并上报相关评估报告和数据。2018年6月底前,茅箭区完成茅塔河水库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2018年10月底前竹山县完成县级新水源地建设。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专项排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住建委)
17、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推进竹溪县备用水源地建设,以确保2020年底前,建设至少一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19、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水利(水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0、加强神定河水污染防治。2018年9月底前,完成神定河3万吨/日扩能工程和5万吨/日尾水水质净化工程。加快实施神定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深入开展前端治理,对柳林沟等水质不达标支沟实施水质改善及生态治理工程。继续深入开展神定河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持续实施污泥清除、基底改造、跌水复氧、生态护岸、植物恢复等工程。力争在重点治理工程完成后,神定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1、加强泗河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十堰市泗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现有5万吨/日扩能至10万吨/日工程建设;2018年底前确保泗河水环境试点东部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对车站沟、脂肪沟、战马沟、徐家沟、七里沟、黄蜡沟、桐树沟、胡家沟等长期不达标支沟实施水质改善及生态治理。完成韩家沟、黄蜡沟、车站沟、火车站片区、和谐路、窑沟路、海口路、车神路等地段支次管网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泗河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持续实施污泥清除、基底改造、跌水复氧、生态护岸、植物恢复等工程。力争在重点治理工程完成后,泗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2、加强剑河水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完成武当山污水处理厂1.2万吨/天中水回用工程,完成剑河下游4公里主河道内源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及河口湿地恢复。对铁家沟、通神沟、杨家沟等重点支沟进一步实施雨污分流。加快实施剑河水库坝体增高工程,增加剑河生态基流;确保2018年剑河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3、加强马栏河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马栏河重点治理项目建设,年内尽早完成房县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2018年启动马栏河周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投运。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马栏河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生活垃圾管控长效机制。确保马栏河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4、加强犟河、官山河水污染防控。巩固犟河、官山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成效,加强工业园区管控,加强排污口整治,持续整治河道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河道内坡岸、水域、管涵等区域漂浮物、生活垃圾等。确保犟河、官山河水质稳定保持地表水Ⅲ类以上。(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25、加强天河、浪河、竹溪河水污染防控。加大流域范围内工业水污染防治,完善生活污水的收集及治理,全面实施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持续整治河道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河道内坡岸、水域、管涵等区域漂浮物、生活垃圾、种植养殖等;强化对监测数据分析,一旦水质出现超标或者临界,立即予以预警。确保天河、浪河、竹溪河水质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6、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在堵河、汉江流域实施总磷总量控制,研究黄龙滩水库、丹江口水库总磷污染成因分析,探索实施限磷、禁磷、减磷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27、推进地下油罐改造。积极推进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防范地下水污染。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25家私营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加快推进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程,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28、积极推进良好湖库保护。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对已建成的丹江口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张湾区黄龙滩湿地公园等加强生态修复及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
29、保护水源涵养生态系统。加强天然林、长江防护林、生态公益林、交通通道绿化、江河湖岸绿化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稳定“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空间格局。加快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积极争取扩大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加强退耕还林质量管理,注重退耕还林成效。加快裸露山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落实《十堰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各县市区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层层分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31、抓好工业节水。重点抓好东风汽车公司所属企业、市辖重点监控企业、高耗水企业的循环用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加强城镇节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制定年底更新改造计划,逐步降低管网漏损率,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32、加强农业节水。积极推进农业节水技术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水电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
(五)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3、推进水环境质量达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状况。落实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严格的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生态补偿,并与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
34、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2.5%以上,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35、严格尾矿库风险控制。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排查全市尾矿库,明确责任主体、污染物与风险源等重要信息,建立尾矿库动态管理清单,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识别存在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的尾矿库。落实有主尾矿库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重点针对伴生重金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的尾矿库,强化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生态恢复,落实资金、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36、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完成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7、完善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各县市区和有条件建制镇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
38、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力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管理,积极推进环境领域PPP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39、加大政府投入和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十堰污染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南水北调办)
40、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与水源区之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水利水电局)
41、推行绿色信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立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记录,建成覆盖全市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十堰银监分局)
(七)严格水环境监测监管
4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全市重点排水企业在排水总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环保智慧平台联网。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定期公布环保的红牌和黄牌的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43、完善水环境监测自动化建设。2018年,全市新建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6个,总数达18个;新建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微站18个。全面实行地表水质环境监测自动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4、完善水环境采测分离及预警。国控地表水断面考核全面实施水质监测采测分离,采测分离监测的水质类别结果定期信息公开。建立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对出现水质下降、超标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警,督办问题分析及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5、完善水环境保护第三方考核机制。委托第三方考核全市的地表水环境目标及重点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6、加强水十条调度工作。完善水十条调度联系会议及档案制度,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每月按时完成水十条的调度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7、加大水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结合环境部政策改革,加大水环境监管执法力度,重点督办水环境问题整改、水环境非法整治、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8、开展系列水污染防治专项活动。结合本年度的重点治水工作任务,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专项检查、重点排水企业环境风险专项排查、神定河等4条重点防治河流工程项目进度专项督查、官山河等5条重点防控河流水污染防治专项调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地下油罐改造专项检查等系列专项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49、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效率高、运行成本合理、管理便捷的高效水污染治理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
50、规范和壮大环保产业市场。以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为契机,培育一批水污染治理及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环保企业上市,壮大环保产业规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5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不达标的水体编制达标方案、报省、市备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52、加强协调联动。在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尽其责、分工协作、互联互动,共同开展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5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督促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
5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第三方机构分季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考核。(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5、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在市环保智慧平台上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公开重点排水单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及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经信委、市文体新广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56、健全公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公众参与平台、“十堰环保”微信公众号、“十堰环保”App等公众媒体作用,借助“互联网+”宣传模式,加大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体新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水电局)
57、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科学和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堰环保世纪行”“系列绿色创建”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公众参与支持环保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体新广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
附表:1.2018年十堰市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表
2.2018年十堰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目标清单
3.2018年十堰市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类汇总表 点击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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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发改基础〔2020〕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
- 2020-03-26办水文函〔2020〕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水文测报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20-03-26工信厅信发函〔2020〕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 2020-03-26广电办发〔2020〕5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十政发〔2015〕2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十政发〔2016〕1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十政发〔2015〕2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
- 十政发〔2016〕1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度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 十政发〔2015〕3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 十政发〔2016〕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十政发〔2016〕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十政发〔2016〕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十政发〔2016〕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