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3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7:30:30


十政办发〔2018〕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3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3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980元/年(415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320元/年(360元/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0800元/人/年(9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0200元/人/年(85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6600元/人/年(550元/人/月)。


四、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5120元/人/年(126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2720元/人/年(1060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260元/人/月,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2016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06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696元/人/月


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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