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8〕2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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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8〕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



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预防和控制结核病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具有易感染、病程长、对身体危害严重等特征,是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十政办发〔2013〕33号),明确了十堰市“十二五”期间结核病防治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下,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查、治、管、宣、救”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治疗成功率显著提高,为控制结核病流行蔓延、减少人群结核菌感染、死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面完成了《十堰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各项目标任务。2011—2015年间,全市共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万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占45.4%。通过实施国家结核病免费诊断、治疗管理,使1万余例肺结核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治疗成功率为93.2%,6000余例涂阳患者得到治愈,治愈率高达92%。据研究证明“一名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年可传染10—20人”。推算五年期间我市共减少12余万健康人群免受结核病菌感染,减少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万多例,大大提高了人群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尽管我市结核病疫情有所下降,但我市结核病疫情在全省仍为较重地区之一,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近年来,我市年报告结核病发病人数始终位居甲、乙类传染病前列,全市“十二五”期间年报告发病率平均在80/10万以上。结核病仍是我市部分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传染病之一。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认识不足,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任务还十分艰巨。


“十三五”期间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降低我市结核病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十堰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协同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推进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模式。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规范结核病患者发现、诊断、治疗与管理,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发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疫情,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全市到“十三五”期末的目标是:


—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其中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及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


—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痰涂片检查率达90%以上;


—肺结核病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多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


—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TB-PPD/胸部X线检查)比例明显提高;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上述县(市、区)80%以上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耐多药结核病治疗率;


—各县(市、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


1、建立市及县(市、区)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组成的结核病控制服务体系,共同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县(市、区)定点结核病医疗机构要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工作。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动结核病综合防治模式转型发展。各县(市、区)要完善“三位一体”结核防治体系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一是要做好结核病的报告和转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告,按要求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二是做好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转诊和主动就诊肺结核患者或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进行定诊,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报告,建立病案,给予合理规范治疗,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同时做好治疗期间随访管理工作,保证规律全程治疗;三是做好双向转诊工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严重合并症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工作,待合并症控制后转回居住地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诊疗工作移交定点医疗机构后,科室要保证充足人员,负责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定、疫情监测防控、健康教育、实验室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规范化管理以及结核病高发和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同时履行对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工作。卫生计生、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对定点医院诊疗服务进行监管,防止过度医疗和医疗不足现象发生。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做好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病人追踪、辖区内病人督导管理及家属宣传教育工作。


(二)提高结核病人发现率、规范诊疗,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以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作为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发现肺结核病人。落实医疗机构结核病报告和登记转诊制度,定期开展结核病漏报调查,加强疫情报告信息分析利用。各级综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流动人口和养老院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2、推广应用新技术、积极发现耐多药患者。市级和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配备LED显微镜和自动痰涂片机,提高痰检质量和阳性检出率,减少生物安全风险。同时要开展痰培养检测及分子生物学诊断,提高病原学阳性诊断率。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要开展耐多药检测,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开展分子生物学耐多药检测,提高耐多药检测质量,真正成为全市耐多药结核病诊断和治疗中心。县(市、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选择配备适应能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的设备,开展相应的工作,提高病原学阳性诊断率,做好耐多药可疑者筛查工作。


3、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耐多肺结核病诊疗,遏制耐药菌传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的住院治疗,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区域性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网络。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逐步探索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稳定但仍具有传染性的耐多药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程督导用药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非住院期的督导访视。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技术培训,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6、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三)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工作


1、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全面加强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2、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要将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采取综合措施,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健全合作机制,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要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3、加强流动人口和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各县(市、区)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信息登记、治疗、随访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管理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信息衔接。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异地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建立考核机制,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做到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方位为结核病患者提供督导管理工作,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各地要将省、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列入定点医院药房必进目录。各县市区要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要纳入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七)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要将结核病纳入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充分发挥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和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多部门合作,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机构设施条件;加大贫困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宣传,要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经常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齐心合力、共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相关审批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机构项目建设资金和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出入境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质量。


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各类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作用,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投入与使用、医保支付等重要依据。


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进行“十三五”规划检查和总体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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