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11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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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7〕1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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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敷设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综合管廊配套建设的消防、供电、照明、通信、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综合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绿色发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综合管廊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物价、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本市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市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收益。


第七条 本市综合管廊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模式,并鼓励和引导管线单位、银行、基金等参与综合管廊投资。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本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逐步完善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和缆线布局体系。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特许经营企业、入廊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综合管廊规划覆盖区域且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各类管线,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的管线位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综合管廊。


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文件进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资料移交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符合入廊条件的管线必须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设。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既有管线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进度,结合管线更新改造等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第十六条 管线入廊前,管线单位应向特许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特许经营企业应予以受理,并在15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时间、费用标准、缴纳方式以及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入廊管线安装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服从特许经营企业的统一安排,并依规进行验收,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为特许经营企业和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综合管廊运营期,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时,实行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及财政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规定,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报市政府审批发布。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工程施工;


(二)损坏、占用、挖掘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综合管廊外敷设管线;


(七)其它危及综合管廊安全和妨碍综合管廊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监控值班、安全巡视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综合管廊24小时安全运行;


(二)做好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的维护,保证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保持综合管廊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及设施安全;


(四)受理管线单位的入廊申请,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进入综合管廊的人员;


(二)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对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要求入廊管线单位按规范做好相关介绍牌、标志牌等标识;


(五)其它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


(二)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拆除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定期向特许经营企业报送所属管线运行报告;


(四)配合特许经营企业和其他入廊管线单位,做好自身管线和综合管廊本体的安全管理;


(五)配合特许经营企业制定所属管线应急预案,定期参加综合管廊应急预案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时妥善进行应急联动处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身管线运行或维护需要,向特许经营企业申请进入综合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要求特许经营企业综合协调相邻管线,对自身管线养护、维修提供便利或协助;


(三)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对综合管廊和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有权向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四)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特许经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一)军队和执法部门执行紧急任务;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监督、检查、考核;


(三)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抢险救灾、医疗救护;


(四)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有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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