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8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河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8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河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河长制会议制度》、《十堰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十堰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十堰市重大违法案件河长挂牌督办制度》、《十堰市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五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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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总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会议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总河长会议由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会人员:市级河长、各县(市、区)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市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
第二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河长制工作任务;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县级之间重大争议问题;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四条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市河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市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需要市级河长协调的,由各市级河长负责牵头协调。各县(市、区)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市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和落实。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分别主持召开。参会人员:河流所经的县级河长、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市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其他参会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阶段性任务、重点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县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市级河长确定。
第三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由市级河长联系部门拟定会议方案,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市级河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市级河长联系部门承办,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市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督办。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可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督办。河流所在地的县、乡级河长及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和落实。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十堰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1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送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措辞、分析、数字等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主要形式
市河长制信息主要包括信息专报、信息简报和工作通报。
(一)信息专报制度
1、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2、专报信息处理。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3、专报信息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河流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其他专报事项等。
(二)信息简报制度
1、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
2、简报信息处理。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市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至市河长制信息简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
3、简报信息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市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市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地区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三)工作通报制度
1、工作通报方式。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工作通报以市河长制联席会议、市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政务网站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2、工作通报内容。包括落实市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情况;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三、工作要求
在市水利网开辟市级河长制工作专栏,发布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担任市级河长制官方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报送各类信息,信息内容做到实事求是。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信息采用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在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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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1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督察组织。
督察分为市级责任单位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市级河长督察。
(一)市级责任单位督察。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督察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责任单位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市级河长督察。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市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四条 督察内容。包括河流分级名录确定、工作方案制定、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察。市级河长制会议决定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察。对河流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市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市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市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反馈到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察结果运用。
市河长制办公室将适时通报督察情况。
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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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重大违法案件河长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涉及河流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和打击涉河违法行为,有效保障河流生态资源,根据有关法规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19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违法案件河长挂牌督办,是指对严重影响、危害河流生态安全的违法案件,由上级河长提出明确要求,督办下级河长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实施的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具体工作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挂牌督办违法案件的范围包括: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等。
第五条 下列情形的违法案件可作为挂牌督办案件:
(一)严重违反涉及河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二)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预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三)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单位及负责同志批转督办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
第六条 对第五条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初步调查,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报同级河长批准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上一级河长挂牌督办。
第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应以河长制办公室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先由电话通知督办,督办通知书在5日内补发。
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基本案情(包括案件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案发时间、主要违法事实等)、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和责任河长等内容。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实行责任河长负责制。责任河长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办。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超过3个月,处理完毕不超过6个月(复议及诉讼期限不包括在内)。
重点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提前逐级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河长制办公室应于每月向上级挂牌督办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挂牌督办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河长制办公室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报挂牌督办河长同意后结案;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责令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责令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挂牌督办河长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二)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法任务,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
(四)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五)不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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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河流保护执法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河流保护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19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在各级河长领导下开展,协作单位包括全市各级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所有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全市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河流保护联合执法范围包括各类涉河、涉库等涉水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内容包括重大事项会商、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办案等。
重大事项会商是指协调、会商有关河流保护联合执法的重大问题;审议、制定联合执法的各项工作规则;研究部署年度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研究督办重大河流违法案件查处;总结上年度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联合执法行动是指根据河流保护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对相关河流的执法巡查、执法打击行动,以及针对重点、难点河流违法案件,集中执法力量,统一开展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行动。
联合办案是指对重点河流违法案件,成员单位联合派员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同会商案情,协调案件的相关查处工作,将案件依法查处到位。
第五条 各协作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包括重大事项会商、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办案。
河流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包括综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
综合执法行动: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辖区内日常河流保护工作需要,提出开展河流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执法打击等综合执法行动方案,报同级河长同意后,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协作单位开展。
专项执法行动:协作单位根据河流保护工作需要和涉河执法职权,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打击等专项执法行动建议,必要时报同级河长同意后,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牵头组织协作单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也可由协作单位根据河流保护日常执法工作需要,直接协调相关协作单位联合开展。
综合执法行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六条 联合执法行动涉及的河流违法案件一般由案件发生地的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有管辖争议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按程序进行移送,移送时应将本部门前期调查取证资料一并移交,以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如发生部门管辖争议的,可报请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七条 各协作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本单位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人。各协作单位相关执法工作机构是本单位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承办机构;各协作单位相关执法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联合执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协作单位相关执法工作机构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协作单位间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信息通报渠道,通过文字简报、电子邮件、QQ群(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河流保护执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河流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协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协作单位之间的执法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互助。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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