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7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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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7〕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8月18日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武汉、襄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通知》(鄂编办文〔2016〕143号)《省编委关于调整十堰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置及设立十堰市行政审批机构的批复》(鄂编文〔2017〕5号)精神,设立十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十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将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委、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责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具体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详见十政发〔2017〕18号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我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会同市审改办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取消、下放、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和社会事务等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图审、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对市、县、乡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评。

 

(六)负责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行政审批信用体系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管理、安全运行维护等工作。

 

(八)负责审核市政府部门进入或退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政务(商务)服务事项。

 

(九)负责对进驻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建议通报相关部门。

 

(十)受理对市行政审批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投诉,承担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负责市行政审批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行政审批局及所属单位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党群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行政审批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承担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的起草,重大课题的调研、信息工作;负责各项考察、调研活动的安排和接待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局办公会议决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督查落实;负责财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管理和票据开具工作;负责机关值班安排、后勤服务保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交流、工资、职称、机关干部考核、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及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法治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评估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性的审核,牵头组织许可决定撤销工作;负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制定本局及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并进行督查落实;牵头组织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制件(照)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市场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委、市畜牧兽医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企业设立“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六)交通水利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七)投资项目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办理项目审批,纳入“绿色通道”,组织有关进驻中心部门窗口实行并联审批、联合会审、联合办理;协助办理大企业项目审批的有关收费减免手续;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协调;负责对重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八)土地规划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九)城建城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房管局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十)现场勘验科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审批的联合勘查和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有需求或有困难的竣工项目单位和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

 

(十一)督查科

 

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监督管理和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拟订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务监督员选定、管理、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及电子监察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市级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县(市、区)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二)审管联动科

 

负责市行政审批局与市行政审批监管主管部门在审前审中审后的衔接联动,及时做好审批信息推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推进市、县、乡、村行政审批服务联动;负责协调处理审管联动中的相关问题;承担与审批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审查员、观察员的选定、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窗口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承担窗口政务服务的绩效评估、业务规范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管理、考核工作;负责落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工青妇组织按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编制为50名(含原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11名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市行政审批局与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涉及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职责分工。

 

(一)根据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审管分离与审管联动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负责,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对监管负责。

 

(二)市行政审批局应在审管联动系统中,及时向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信息;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根据审批信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信息在审管联动系统中及时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

 

(三)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要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市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等。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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