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10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10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80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鄂府法办函[2017]14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7年7月31日之前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其中6份涉及“放管服”和生态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具体内容附后),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涉及“放管服”和生态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明细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关于涉及“放管服”和生态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修 改 明 细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6份涉及“放管服”和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16〕1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十政发〔2016〕42号)
修改内容:将第七条中“……处理结果应于收缴罚款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修改为“……处理结果应于作出行政决定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
将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中“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最高不超过……元”的表述删除,合并为一款,并在末尾增加一款“举报人所获奖励依据线索价值的不同而不同”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5〕1号)
修改内容:在第二十条末尾增加一句“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采用审计机关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结算审计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修改为“……竣工结算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部门评审,在财政部门批复过程之中,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仍然承担其建设期间管理责任。”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末尾一句修改为“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市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再次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市审计机关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主要采取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种方式,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可实施阶段性跟踪审计。”其后增加“对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单体项目直接组织审计,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单体项目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审计。审计的重点主要是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表述。
将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一句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删除第四十条第四项。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4〕5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十三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在建筑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上予以限制”的表述。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设施蔬菜基地管理及保护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3〕3号)
修改内容: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征用1亩设施菜地,必须补建1.5亩,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4〕9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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