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8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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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17〕8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


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1日



十堰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要求,全面推进十堰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促进绿色水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末,十堰市丹江口港、郧阳港、郧西港、武当山港、竹山港、竹溪港六个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总体目标:


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船舶污水达标排放。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与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有效对接。


负有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职能的各部门之间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规模


1.船舶残油和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十堰辖区港口、船舶油污水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529吨/年,十堰市辖区港口配备6艘油污水回收船,丹江口港、郧阳港、郧西港、武当山港、竹山港及竹溪港均配备真空式收油机装置一套。


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十堰市辖区港口、船舶生活污水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18573吨/年,配备25套生活污水接收装置。


3.船舶固体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十堰市辖区港口、船舶固体垃圾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114吨/年,每个生产性泊位配备2个垃圾回收装置。


4.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港口企业可建设污水接收箱储存生活污水,并运用槽罐车等转运设施,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建设布局


1.船舶油污水、垃圾转运、接收和处置设施建设布局。十堰市各港区配备1艘油污水回收船,丹江口港、郧阳港、郧西港、武当山港、竹山港及竹溪港均配备真空式收油机装置一套;各生产性泊位配备2个垃圾回收装置。


2.港口污染物转运、接收和处置设施建设布局。各港口企业建设接收设施1个。


(三)接收、转运基础及处置模式


1.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接收的船舶油污水,经码头和转运车辆运送至有资质企业处置。


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由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将存储在船舶生活污水存储仓或打包收集的污水接收后,经码头和转运车辆运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3.港口、船舶固体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每个港区的码头与当地环卫部门签订垃圾回收协议,回收的垃圾经码头和垃圾车运送至当地市政垃圾处理点处理。


4.港口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港口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收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可通过自建生活污水回收池的方式,经过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入江;如港区范围内因条件有限,无法建造回收池,可利用封闭设施储存生活污水,运用槽罐车等转运设施,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环保、水利、城管、财政、规划及所在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十堰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交通、环保、水利、城管、财政、规划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建立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防治综合监管。


(1)所在地政府


十堰市政府统一协调、指导十堰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公共设施建设,各港区属地政府负责落实所在地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公共设施建设,督促相关港口码头企业按照本《建设方案》完成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建立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本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


(2)发改、行政审批部门


负责落实与《建设方案》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


督促港口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检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4)环保部门


负责配合对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废水、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水利部门


负责将港口码头与城市污水管网之间污水转运设施的衔接,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的总体规划。


(6)城管部门


负责将港口码头与城市(镇村)之间垃圾转运设施的衔接,纳入市政垃圾处理及配套的总体规划。指导港口企业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监管港口生活垃圾实施分类转运及处置。


(7)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与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及资金保障。


(8)规划部门


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在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十堰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任务纳入相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各项资金,建立船舶垃圾污染物接收处置运行机制,对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应用等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对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港口企业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市场机制作用。


(五)推广宣传示范。


积极开展企业座谈、主题日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港口船舶污染物防治的科学知识,并由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开展较好的船舶运输企业、港口码头企业介绍经验,推广管理完善、工艺先进的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企业、船民共同维护十堰通航水域环境质量。


附件: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年度工作具体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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