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9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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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7〕9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8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十堰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堰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采购。县市区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要求,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目录的,市级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区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及县市区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采购人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帐。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条件的,采购人可自行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八)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实行分散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不能自行采购或不愿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委托。


(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十)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十一)根据鄂政办发〔2017〕69号文件精神,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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