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7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7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日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的关键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0号)要求,制定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十堰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研究制定的政策文件
(一)制定十堰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市医改办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十堰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市物价局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十堰市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四)制定加强十堰市市级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五)制定十堰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六)制定十堰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8月底完成)
(七)制定十堰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市医改办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八)制订十堰市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市人社局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九)制订十堰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市人社局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十)制订十堰市公立医院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十一)制订十堰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市编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制订十堰市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方案。(市编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三、推动落实的重点任务
(十三)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建设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助推分级诊疗,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到2017年底,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十四)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目标人群、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五)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七)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县(市)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十八)实施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落实基层卫生“四强四提”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深化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成100个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任务,对未达到五化村卫生室实行销号管理,实现所有村卫生室标准化、公有化建设任务;开展“薄弱”乡镇卫生院和特色科室建设项目。深入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开展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市卫计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九)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100%的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建好中医养生堂、名中医堂和知名中医工作室,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国医堂。(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市、县(市)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一)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到2017年底,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十二)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到2017年底,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负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二十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四)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
(二十五)组织开展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评价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县(市)和各个公立医院。到2017年底,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市、县(市)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落实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政策。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监管力度。(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九)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三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并适当奖励、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按要求推进医保全国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三十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新增200个左右临床路径管理、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市卫计委负责)
(三十四)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十五)全面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十六)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十七)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十八)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残联、市卫计委负责)
(三十九)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鼓励集团采购、医联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一)按要求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二)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药品谈判准入后的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三)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开展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四)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按要求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促进合理用药,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重点加强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开展基本药物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五)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上线,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市人社局负责)
(四十六)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七)贯彻实施《中医药法》,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八)督促各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四十九)培养全科医生60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3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优化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评估,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五十一)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市两级平台实现100%互联互通,市、县两级平台实现100%互联互通,推进对各类业务数据的实时汇集、有效分析、动态监测,推广全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的应用。区域内60%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推进便民惠民服务,加大力度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普及应用,推动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用和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动态调阅。(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继续推动医养融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产业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五十三)深入推进“两控四改”重点工作。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计委负责)
(五十四)市、县(市)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县(市)要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全面开展医改监测工作,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十五)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以区域突破带动全局推进。(市医改办负责)
(五十六)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做好医改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开展相关人员的全员培训工作。(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
(五十七)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总结各地创造的成熟经验,把改革成果总结好、巩固好、发展好。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及问责。(市医改办负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