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7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07:34:27

十政办发〔2017〕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城投等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建或者已竣工但农民工工资未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支付到位的工程项目,应在剩余工程款总额内按相应比例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基础,所有建设施工项目都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的管理。所有参建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将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编号及考勤计量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实时掌控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安装实名制信息系统的,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劳动用工、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开设专户。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资金筹集。在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程价款中分解的人工费总额、工期和工程进度按季向建设单位申报人工费计划,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数额,提前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预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建工程项目以不低于20%的比例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提取人工费,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按季提前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对采取垫资等特殊融资形式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季将应付工资款存入工资专户。


(三)工作流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后,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通知》(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附件5)。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应同时向开户银行提交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附件2)。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后,应及时将账户开立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信息化监管系统。同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备(附件3)。


4.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允许开工的相关手续时,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并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资金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附件5)。


5.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及支取情况进行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农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预警。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预警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书面预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6.在建或者已竣工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上述流程补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督促各建设单位在未拨付工程款限额内,按标准将资金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四)竣工销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资料及人社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五、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应用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由市人社部门牵头联合技术支持单位开发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专户管理、实名制度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等功能,在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同步有序推广实施。


(一)使用对象。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建、房管、交通、水利、国土、城投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具体范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使用监管系统。重点在建项目或者已竣工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的工程项目,也应安装使用监管系统。


(三)维护费用。信息化监管系统软件开发和安装、使用、维护费用不需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承担,由中标开户银行与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承担相关费用。


(四)职责要求。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的硬件设施并安装使用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及时将工程情况、用工信息、工资发放等所需内容录入系统。


2.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安装使用监管系统。同时应将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许可或同意施工的相关证明等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附件5),并通过系统对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管。


3.开户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对专用账户资金划拨、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捆绑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


4.人社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对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管。


5.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流动人员情况进行监管。


(五)安装使用流程。获取工程开工信息后,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技术支持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装并维护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系统,使用操作流程由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均应推广运用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


(二)各县(市)区要组成工作专班,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城投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范围内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建设施工项目中标额、建设工期、工程款拨付、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时督促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住建、房管、交通、水利、国土、城投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


(五)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监督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推行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信息监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为银行代发工资提供便利。开户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


(六)人社部门应积极会同技术支持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系统开发,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人民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以及建设单位(业主)不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预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城投、房管、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对相关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餐饮行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


2.承诺书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报告


4.关于按季拨付人工费的通知


5.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采集表


2017年9月3日


附件1: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单位):


现你单位已中标 工程,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通知》(十政办发〔2017〕78号)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单位):


现你单位已中标工程,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通知》(十政办发〔2017〕78号)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城投等相关部门)



附件2:


承 诺 书


(银行):


我公司已在贵行开立了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和账号)。本公司向贵行郑重承诺:此账户的资金只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如有违反,贵行可拒绝支付资金并可将此违规行为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报告


(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我单位中标(承建)的 工程,已按《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和账号)。


专此报备。


附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按季拨付人工费的通知


(工程建设单位):


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根据《关于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请于 月 日前,将下一季度人工费 万元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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