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8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8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十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10月16日
十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委会关于编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切实推进十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的规划和布局,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工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工程,最大程度降低化工行业安全环境风险,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对象
本次搬迁工作的适用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完成,现有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2019年11月前完成搬迁工作。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工作。积极引导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做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规模生产。
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坚持企业搬迁与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相结合,改善城市环境,打造碧水蓝天。坚持企业搬迁与科学、集约、节约用地相结合,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四)处理方式
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关停一批、搬迁一批、转产一批的分类处理方式。
1、关停一批。对于没有完备有关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拟关闭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2、搬迁一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搬迁意愿和能力的企业,实施搬迁。原则上2019年11月前完成搬迁。搬迁企业可采用:整体搬迁,或者保留总部和研发机构,将生产设施搬迁。
3、转产一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条件和能力实施搬迁,但有续存意愿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环保条件的前提下,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和工艺技术改造等,从事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协调,按照化工园区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能遍地搞化工园区,要向化工企业多的地方集中,实行安全环保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分类处理方案,对于以搬迁方式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逐一明确拟搬迁企业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意见。各县市区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按照《十堰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确定的时限要求,周密部署,稳妥推进。要加快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搬迁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搬迁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三)加强企业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过程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对安全、环保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对搬迁项目承接地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及时组织对企业竣工项目进行安全验收,并加强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用地选址、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在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化工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逾期未完成搬迁的,不得在原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相关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不予换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四)做好场地治理。要加大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检查处置力度,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安全事件;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因实施搬迁工程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企业所在地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附后),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市经信委。要加强市县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逐步构建市级组织推动、县级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部门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工程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履职,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报送市经信委。
(四 )加强督查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本方案中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按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安排
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安排
市经信委: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综合协调工作,编制全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负责依法依规确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建议方案。负责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措施;督促拟搬迁、关闭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发改委: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予登记;对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完成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业,依法由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督促相关县市区提出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财政资金支持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根据城乡规划,指导有意向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化工园区的选址规划,做好搬迁企业新厂区的选址、供地手续以及原址土地的规划调整、土地储备和交易等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周边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相关要求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拟落户的符合规定的化工园区(聚集区)提出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意见。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控制非化工园区外新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
市规划局: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城市总体规划时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拟落户的符合规定的化工园区(聚集区)提出规划审核意见。对搬迁后土地依规进行规划变更等工作。
市环保局:加强企业排污达标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拟搬迁、关闭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依据相关要求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拟落户的符合规定的化工园区(聚集区)提出环评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过程中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企业编制、报备处置方案。配合搬迁整治执法行动,做好强制拆除企业生产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地方做好搬迁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的执法检查。
市人社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中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市金融办: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中金融支持政策制定。
市人行: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中融资协调服务工作。
市银监局:负责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中融资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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