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5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22:01:51


十政办发〔2017〕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当前各地各部门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的同时,要紧密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


三、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规范性文件,凡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市、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2017年9月20日前将相关清理情况及统计表(附后)与《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电〔2016〕42号)要求的全面清理结果及清理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7年7月6日


(联系人:尤敏 8109155 传真:86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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