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3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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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7〕3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2日



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5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任务、工作职责、方法和有关要求,确保实现全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的思路,在竹山县、郧阳区创建农村社区试点示范县(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三五”农村社区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和积累经验,为深化“生态十堰、人文十堰、创新十堰、开放十堰、幸福十堰”建设,不断开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各县(市、区)每年选择不低于总数5%的行政村(约92个)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到2020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市新增796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约占村总数的43%。统筹整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综治中心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1.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不改变村民自治性质,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权责边界明晰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全面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渠道畅通,民主协商形式多样,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实现。


2.农村社区基层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农村社区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每两年至少新发展1名党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扎实开展“双十星”争创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完善,不断深化做合格党员、建合格支部。村集体经济达到5万元以上,基层党建工作保障不断增强。


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基本建成。全市所有农村社区都拥有集便民服务室、综合服务社、日间照料中心、司法室、视频监控室、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妇女(儿童)之家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布局合理,方便为党员群众办事服务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所有农村社区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河道洁化、环境绿化和供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站等基础设施基本建成。


4.农村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向农村社区延伸,“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邻里守望和自助互助及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探索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已建成的农村社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覆盖,努力实现农村居民“日常办事不出村”。


5.农村社区服务队伍日益壮大。农村社区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社区社会组织得到培育和孵化,农村社区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基本建立。到2020年,努力实现每个农村社区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8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3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形成一支专业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社区居民满意的社区服务队伍。


6.农村社区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村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覆盖率达到100%;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覆盖率达到50%以上;农村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


7.农村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社区综治中心、司法行政工作室等综治、法治机构全面建立,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十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和“平安村(社区)”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开展经常,农村社区法治、文化、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条件明显改善。引导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农村社区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


8.农村社区经济快速发展。试点的贫困村出列、贫困户全部脱贫。到2019年,每户贫困户有1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业,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完善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2.党政主导、社会协同。落实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资源投入等职责,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自治组织基础作用,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城乡衔接、突出特色。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配套衔接,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撑,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


4.科学谋划、分类施策。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加强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及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5.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和发展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方式,发挥农村居民首创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网格化、规范化。


二、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明确试点定位,健全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厘清农村社区事务清单,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农办)。依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


(二)拓宽参与渠道,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促进流动人口参与农村社区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根据辐射范围适度、服务管理方便、服务功能齐全等原则,按照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因村制宜,整合组织、民政、司法、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资源,统筹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和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方便为党员群众办事服务。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重复建设、建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市供销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精神,资源共享,整合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网、“三万”农村网格化、农村科技网、农村供销网、农村党员活动中心等各类涉农网络资源,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试点村不挂农村社区标牌、不刻农村社区印章,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统一应用“中国社区”和“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标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四)丰富服务内容,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和清单。依托社区综合服务站,不断丰富和完善居民生产生活、就业商贸、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社区扶贫、法律咨询、家庭教育、美德实践、计生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养老、社区助残等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妇联)。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信息化服务网点、加强实体办事窗口建设、完善信息“进村入户”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和“一网”通办,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应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构建实体办事窗口、网上办事平台、移动客户端和自助终端融合的为农服务平台,为农村居民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便民利民网点,鼓励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积极开展公益创投,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农村社区服务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志愿服务,建立“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村委会成员全面兼职农村社区服务工作者,通过内生外购等形式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各具特色的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自助互助服务活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摸清社区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底数,建立“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掌握人员动态信息。大力培育和发展针对社区“三留守”人员的互助类、志愿类社会组织,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留守人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妇联、团市委、市卫计委)。


(六)借力精准扶贫,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抓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遇,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土地流转,采取“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模式,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济、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求,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培育村级特色主导产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渠道的具体办法。组织国土、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提高闲置集体资产、资源利用率,对无偿占用、低价发包的集体资产、资源,依法收回,通过自主经营或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发包、租赁,增加集体收入。积极探索推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化运作等模式,加强集体“三资”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七)强化法治文化,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农村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和联网应用,建立覆盖农村社区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开展“法律进社区”等主题活动,对农村居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和“平安村(社区)”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入开展文明社区、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公序良俗(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文明办、市妇联)。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完善社区公共设施、绿化美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硬化和路灯亮化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和河道洁化建设。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建设和田园风光(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团市委、市妇联)。


三、方法步骤


(一)结合实际,制定方案(2017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运用前期试点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搞好责任分工,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制定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基层单位实施。


(二)分类指导,有序推进(2017年6月至2020年底)。十堰市普遍实行“一村一社区”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城中村、城边村和农村居民集中移居点,要探索借鉴城市社区服务管理的有效经验,逐步实现与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相衔接;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外来人口集中的农村社区要重点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促进外来人口的社区融入;人口流出较多的农村社区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村民自治基础和集体经济较好的村,要积极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完善社区公共设施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要切实增强村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


(三)强化督办,严格考核(2017年至2020年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督导、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机制。每年年底前,根据十堰市农村社区试点村检查验收标准,市级组织专班对各地明确的省扶持的农村社区试点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用100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精准扶贫、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绿满十堰”行动等工作,统筹资源,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协调领导机制,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协调、督导督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县级是关键,乡级是基础,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试点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内容,列入工作考核目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配合协作,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源、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事业。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三)加强示范创建。各县(市、区)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24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引路、辐射带动的作用,推动新形势下我市农村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附件:1.十堰市“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名单 点击下载


2.十堰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检查验收标准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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