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5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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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7〕5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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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


“食品放心工程”工 作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31号)要求,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和专项整治,健全体制机制,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治理指标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2%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3%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质量合格率、宜存率、卫生监测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


(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5%以上。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一次性通过率达到90.5%以上;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及食源性疾病监测实现县级行政区域100%覆盖。


(五)食用农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发现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


(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覆盖100%行政区域,覆盖100%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性项目指标、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比率达到100%。


(八)城乡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九)全市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平均达到75%以上。


(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公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源头管理


1.加强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落实《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计划完成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年度评估,推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强力推进农药经营处方制。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安全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化发展。(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生猪屠宰准入,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监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出厂(场)销售。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防病害动物产品上市流通,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奶站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严格过程管理


6.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开展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加工企业、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逐步建立产地食用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市农业局负责)


7.加强运输环节食品监管。督促有关食品供货商及企业保持运输、装卸等工具设备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品运输车辆信息档案。协调指导寄递企业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寄递企业员工辨识假劣食品的能力,落实寄递食品查验制度,防止假劣食品流入寄递渠道。(市食药监局负责)


8.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加强对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市场准入证明材料查验工作。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加工企业准入、餐饮单位直供准入对接。(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风险管理


10.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定工作。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大农业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力度,力争推出一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配合开展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生物毒素、产地环境污染等重点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推进食源性疾病监测等重点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设备平均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推进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力度。(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理划分市、县食品监督抽检事权,科学制定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食品(含食品农产品)抽检达到每年4份/千人抽检任务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配套建立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14.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粮食治理安全标准体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监测及卫生项目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收购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等相关制度。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粮食局负责)


15.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高风险食品企业、食品工业园区、小作坊集中区、地方食品聚集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对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中虚假夸大宣传,篡改保质期、过期食品翻新再售等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园及周边、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养老机构、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和传统节假日、夏秋季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继续开展“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行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巩固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成果,督促落实规模化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购进原料质量控制,倡导餐饮单位推行“餐饮单位+超市+合作社”和“种养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经营模式,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规范网络订餐服务行为,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森林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对林产品质量监测力度,开展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市林业局负责)


18.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加大对进出口食品日常监控和风险分析力度,对涉证商品严格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加大对走私玉米、冻品、农产品等走私专业团伙精准打击力度。把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出口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十堰海关、十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食品相关市场监管。依法登记注册食品经营主体,查处食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加强食品商标、广告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商标假冒侵权和虚假违法广告。加强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负责)


(五)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20.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着力健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严惩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2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督促各地落实“党政同责”“四有两责”,大力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推进农产品质量监(检)测设施项目建设和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加大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全面开展大学习、大交流、大培训、大比武、大考核“五大”系列活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素质和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深化农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


(七)推进社会共治


23.推进“双安”示范县创建。组织指导竹山县、郧阳区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力争这两个试点县顺利通过省农安办和省食安办考评验收。力争再有3个县分别纳入第二批省级“双安双创”试点系列。(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2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红黑榜”制度,以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单位,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化信用档案,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定期发布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及时将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湖北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十堰网站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约束企业失信行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展示“双安双创”工作成果。加大《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五进”活动。紧盯食品安全舆情动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共同参与打击食品犯罪,实现群防群控。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的现状、问题与出路,增强公众对参与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性的认同感,不断提升全民参与的热情。畅通维权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引导、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有理有据有节的维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周密组织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风险防控、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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