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2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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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堰市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十堰市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4号)精神,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意见》(鄂土资发〔2016〕16号),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保护第一作为长远战略和现实选择,把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绿色开采、绿色开发、绿色担当、绿色共享、绿色审批作为主要任务,以“绿满矿山”行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外修生态、内修人文”的发展方略。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形成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融相促的空间格局,努力实现我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为建成“五个十堰”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目标。

到2017年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两项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规范合理、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审批体系基本形成;矿业权人和矿山企业自律诚信的约束机制基本建立;严重违法现象基本消除;裸露矿山周边基本得到绿化,“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初步实现;净矿权出让制度全面推行,部分贫困人口从矿产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

(二)2020年目标。

1、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矿权设置趋于科学合理,开采管理趋于规范,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扼制。无严重污染性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等重大违法现象。矿政管理规范有序。

2、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或高于部、省两级规定的标准;资源产出率(每吨矿产资源创造的矿业经济产值)、矿权贡献率(平均每个矿权提供的矿业经济产值)进一步提升。

3、“绿满矿山”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在建矿山全面开展“绿满矿山”行动,裸露矿山和工矿废弃地基本得到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明显得到好转。

4、矿政领域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在矿业权准入和退出机制上先行先试,在绿松石等特色矿种的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上取得成功经验,在行政审批改革上围绕“全国一流、全省最优”目标探索尝试。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实行绿色开采。

1、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精神,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和中心城区等生态保护区或生态敏感区域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限制勘查矿产资源。新设置的矿业权要严格执行联合踏勘制度、净矿权出让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及违约失信的矿业权人,坚决不能办理相应的矿业权审批及相关的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积极支持勘查绿色矿种。加大以矿泉水、地热等矿产资源为主,兼顾石墨等战略性、稀缺性资源的勘查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与国家地勘基金投入。限制煤矿、超贫磁铁矿等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或产能过剩的矿产勘查。坚持勘查与保护并举,探索“绿色勘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勘查工作对环境的影响。强化地方政府对地勘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监管职责,改善地勘工作外部环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库区核心水源保护区等要求,明确控制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将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的相关措施分阶段落实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生态优先战略,要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从2017年起,市政府不再把采矿业的投资和产值作为考核指标;除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再包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严格开采过程监管。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规范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超越批准矿种范围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开采和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性的开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开采设计方案,严禁矿山超规模生产;露天矿山要遵循自上而下的顺序,实行削顶式、台阶式、分层式开采,严禁“一面墙”开采;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新型安全生产技术和实施技术改造升级,限期强制淘汰落实生产设备和工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探索绿色高效开采方式。实行年度开采计划和投放矿业权计划,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严格实行“点上矿产开发,面上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布局和空间管控,将矿产开发活动控制在局部块段,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推行矿区内“分片轮采,同步复垦”,按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优化矿区资源区划设计,合理划分开采块段,科学安排开采时序,实现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有效实行“分散采选,集中加工”,根据不同矿种的开发利用特点,合理设计和配置矿产资源采、选、加生产能力,重点推行集中选冶和加工,控制和减少污染源头。同时,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和“三废”资源利用方法与途径。(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二)推进绿色开发。

1、深化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优扶劣汰,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重组;全面关停整改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矿山企业,调整优化矿业开发结构和布局。(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健全矿业权入场交易制度。严格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进场交易,实现国有资产交易规范化、制度化、效益最大化。杜绝场外交易,限制协议出让。(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培育特色矿业产业集群。依托绿松石、特色石材、银金矿等优势资源和骨干企业,规划开采基地,建设矿业园区,培植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特色,积极开展示范区的试点创建,通过试点创建和示范,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和精准扶贫工作。竹山县要重点围绕打造“东方圣玉之都”,开展绿松石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绿松石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试点工作;竹溪县要重点围绕矿泉水资源的生态开发,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矿泉水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迅速研究制定方案,明确时效,分步实施,力争2017年底取得成效。(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扶贫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勇于绿色担当。

1、建立矿业领域综合监管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土地利用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负责本辖区矿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对私采盗挖、无证采矿、以采代探、非法生产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建立完善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的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矿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将矿业权人严重违约失信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实施省市两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实行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整合经信、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3、加大矿业领域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建立矿业领域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案件移交制度,有效推进依法立案、调查、处罚、移送、执行和责任追究工作,规范矿业领域管理秩序。(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多措推进矿区生态能力恢复。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复绿工程,恢复生态功能,探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提前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的做法,加快环境恢复治理力度,条件成熟的地方,申报建设矿山地质公园;开展矿区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条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探索建立库区矿业权收购储备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出资,设立丹江口库区矿业权收购储备基金,建立丹江口库区矿业权收购储备制度,确保库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6、开展“绿满矿山”行动。从2016年起,开展为期两年的“绿满矿山”行动。第一年在重要基础设施、库区核心水源区、生态敏感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开展矿山生态复绿,第二年实现矿山复绿全覆盖,全部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把“绿满矿山”行动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美丽乡村建设、水土保持等工作密切结合,建设“生态国土”。(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水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探索惠及矿区群众利益的举措。鼓励和倡导矿业权人或社会自然人捐建村民人畜饮水、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入股,分享开发收益,加快矿区群众收入提高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牵头单位: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探索绿色共享。

1、实行净矿权出让。由政府主导,发改、经信、环保、水利、林业、安监、信访维稳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代表对该项目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方面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一致意见公示出让信息后,依法依规出让矿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行联合踏勘制度。建立采矿权设置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制度,拟新设采矿权和调整矿区范围时,由同级安监、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并书面征求意见,作为新设矿权的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电局)

3、最大限度安置当地劳动力。制定对口帮扶、精准扶贫计划,签订脱贫目标责任书,妥善安置当地劳动力,实现责任落实到对口单位和矿山企业。(牵头单位: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行绿色审批。

1、严格限时办结。实行纵向分级审批(查),严格对照审批(查)要点审查(批);实行横向并联审查,并联单位各负其责,限期办理,提质提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加大改革力度。在现有已经部分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矿业权改革试点,不断探索和推进矿业权审批、交易、监管、执法以及资源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改革,切实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条件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点工作计划,精心部署实施,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加强宣传,全面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市政府成立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安监、环保、林业、水利、公安、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抓好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和展板等媒介,深入基层、深入乡村、深入矿山企业一线,加大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深远意义和重要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营造示范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行,强化督导。市政府将制定《绿化矿山创建标准》、《绿色矿业发展考核办法》等制度规范,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定期通报,对连续排名末位的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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