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到2019年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目标,根据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健康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精准扶贫、不落一人”为总要求,以贫困县市区为主战场,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为全市农村贫困人口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构建健康扶贫大格局,确保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在核准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实施分类救治。
--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受益水平为着力点,整合现有各类医疗保障、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资源,采取更贴合贫困地区实际、更有效的政策措施,提升健康扶贫整体效果。
--坚持改革创新、自力更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农村贫困人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立足自身实现健康脱贫。
(三)目标任务
到2019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卫生计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区域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人民健康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并实行政策倾斜,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100%。对扶贫对象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住院不设起付线;扶贫对象2016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从300元提高到400元;门诊重症(慢病)实际补偿比由60%提高到70%,将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等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门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每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外伤报销的次封顶线从0.5万元提高至1万元,年住院封顶线每人每年提高到12万元;扶贫对象提标后所增加的补偿资金不计入医疗机构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之内;大病保险起付从1.2万元降低至0.8万元,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每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控制扶贫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目录内药占比和合规医疗费用占比:一级医院为98%以上,二级(三级专科)医院为90%以上,三级综合医院为85%以上。
2、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兜底力度。卫生计生、民政、扶贫、财政、人社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由各地按贫困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从本级预算、上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等渠道整合筹措资金,为贫困人口实行医疗保障兜底,其中100元为贫困人口购买大额补充保险,100元对扶贫对象实行慢病门诊定补。医疗保障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分县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1)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住院费用实行兜底保障,大病患者费用核销比例提高到90%。对符合大病补偿的患者,除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规核销、大病保险、医疗减免和民政救助费用后,剩余所有费用(除第三方责任外)由大额补充保险兜底报销9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
(2)精准扶贫对象实行慢病门诊定补。对高血压Ⅲ期、冠心病、中风后遗症、Ⅱ型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衰、慢性肝炎、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外,再报60%,缓解慢病门诊负担。
3、实施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分类救治。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健康扶贫工作,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基层康复服务能力,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
4、推行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二)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贫困地区县医院重点专科、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县级医院达到二甲标准、乡镇卫生院达到“四化”标准。2017年继续支持100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按每个贫困村卫生室15万元建设标准,由市财政补助7万元,各县市区配套5万元,市直及县市区对口精准扶贫驻村工作队支持3万元,共投入1500万元。
2、完善对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机制。继续组织城市医院“挂县带乡联村”对口支援。每年城区3所三级综合医院各帮扶2个县级医院,帮扶2个乡镇卫生院,每年帮扶2个重点贫困村卫生室,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口帮扶1~2个乡镇卫生院,每年帮扶1个贫困村卫生室,民营医院每年帮扶1个村卫生室。三年内帮扶30个薄弱乡镇卫生院,帮扶300个贫困村卫生室。
3、推进贫困地区远程医疗服务。优先开展贫困地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与三级医院、县级医院与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远程医疗平台互联互通,弥补贫困地区优质医疗资源不足,方便群众就近就医,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4、强化贫困地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在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学(中医学)本科毕业生。继续开展农村卫生人才免费订单式中职培养,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养适宜性人才;每年组织对100个重点贫困村乡村医生进行轮训,加大贫困地区卫生计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建设。
(三)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健康管理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依靠基层卫生计生网络,进一步核实核准全省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优先为农村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1张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居民健康卡,贫困户家庭有1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签约服务。
2、加大贫困地区重点疾病防控力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全面落实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的有效干预措施,健全免费检测和咨询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加强贫困地区慢性病防治,支持贫困地区高血压、糖尿病和精神病患者免费药物治疗等。
3、做好妇幼卫生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做好以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为重点的农村常见妇女病防治工作。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不断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
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贫困地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到2019年,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覆盖率力争达到70%。广泛开展健康素养知识宣传,力争让农村贫困人口少生病。
(四)推进贫困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提升整体管理效率。全面推进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贫困地区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2、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在贫困地区继续巩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优化调整补充药物目录,有序推进贫困地区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三、责任分工
为更好的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下发相关配套文件,为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提供保障和支持。具体分工如下:
(一)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工作,制订具体方案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负责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病定补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体负责开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核实核准工作,建立市、县、乡医院结对帮扶机制,完成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贫困地区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的培养,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全面实施妇幼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开展县级重点专科建设,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调查等工作。
(二)扶贫办。联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负责提供健康扶贫相关动态信息;协调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和资金;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符合享受大额补充保险、慢病门诊精准扶贫对象的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发改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人口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配合残联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相关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健康扶贫医学教育的专业设置、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以及相应的补助政策。
(五)科技部门。对贫困地区健康扶贫提供科技项目支持。
(六)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负责缴纳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对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定额资助;对低保户家庭成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五保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规核销、医疗减免、大病保险和大额补充保险报销90%后的所有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兜底。
(七)财政部门。配合扶贫、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疗保障方案;整合资金对健康扶贫工程提供资金支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标、减免相关工作;规范扶贫对象住院与费用管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做好大额补充保险和门诊慢病定补衔接工作;指导监督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做好岗位设置、人才引进等工作;督促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九)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快改水改厕进程,推进垃圾和污水处理;加强贫困地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十)住建部门。对贫困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问题,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规划目标、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解决贫困地区饮水安全不达标、易反复、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等问题。
(十二)十堰军分区。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军队参与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三)妇联。负责推动与健康扶贫工作相关的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帮扶政策的落实。
(十四)残联。负责提供贫困人口中残疾人信息及残疾人康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十五)编制部门。负责贫困地区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和管理。
(十六)保监协会。负责对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参与扶贫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市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把健康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健康扶贫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要坚持抓好健康扶贫重大问题的研究、难点问题的协调,出实招、办实事,确保健康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支持,保证投入。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卫生计生项目资金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要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健康扶贫投入。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成就、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围绕改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身心健康,广泛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参与卫生计生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科学管理,严格考核。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确保健康扶贫工作不失误、不耽误,全面落到实处。要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作为年度重要考核内容,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估。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