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7〕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22:07:32


十政办发〔2017〕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进场交易。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行交易


(一)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上述情形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禁止转让的。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二级市场内的交易类别进行监管


(一)需要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条件的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事先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的转让申请后,对具备交易条件的地块,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LED电子屏等媒体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公告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块位置、规划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年期和土地开发程度和拟转让交易价格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接受申请人咨询和报价。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按成交价格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转让双方缴清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部门为买受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对不需要改变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地块,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及其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发生转移的土地行为,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进场公开交易,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四、加强规划用途管控,严格用途管制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业务时,土地使用权人需提供规划部门有效的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和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或提供规划部门认定的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同一宗土地需分割交易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对交易地块的规划建筑容积率、开发强度等新的规划条件,按新规划条件实施交易。


五、加强地上附着物权益管理


对地上已建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申报进场交易时,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在建工程是否抵押、扣押和房屋预(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地上附着物(建设物、构筑物等)权利转移文件,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一致。涉及房屋拆迁还建的,还需提供拆迁还建资料。


对地上无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进场交易时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情况评审报告。


六、行使优先回购权


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所属人民政府批准,按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收购,纳入政府储备。用于土地收购的资金从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制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阳光透明的公开交易。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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