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2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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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500元/年(375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840元/年(320元/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7200元/年(60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00元/年(500元/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9600元/年(8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6000元/年(500元/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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