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函〔2016〕3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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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政办函〔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十堰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北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7号)、《湖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498号)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等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需调整时,由成员单位确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和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健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综治办。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市总工会。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三)团市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依托现有的七彩小屋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四)市妇联。依托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等活动场所,配合学校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开展“爱心妈妈”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动员妇联干部、志愿者做“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常态化开展关爱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解决留守儿童学业失教、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

(五)市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七)市检察院。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八)市发改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九)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十)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全市各地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伤情鉴定、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十一)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三)市财政局。指导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市人社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五)市卫计委。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市扶贫办。指导全市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扶持范围。

四、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由总召集人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题内容包括:市政府领导交办和需经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各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的事项;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执行分工负责制。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研究,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或确定事项的落实;

(二)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及时通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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