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1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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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7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2017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7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内,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采购人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对需采购带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八)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十)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十一)根据(鄂政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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