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9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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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文〔2014〕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设立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财政局承担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市直机关办公用房核定、使用标准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加快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行政办公中心及“三个机关大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域内水、电、气、暖等供应保障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指定的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五)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六)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七)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宣传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活动及公务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干部职工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审计、会计管理等工作;负责直管房及市级干部周转房房屋维修基金的申报、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经费管理及支出的核销工作。

(四)综合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行政办公中心及“三个机关大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域内水、电、气、暖等供应保障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区域内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指定的副市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五)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教育、科技、卫生和计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节能业务工作的对外联系和组织协调;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及管理工作。

(七)办公用房管理科。负责拟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市级办公用房建设与使用情况清理登记;监督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及调剂、腾退、租用等相关工作;参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直管房及市级干部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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