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1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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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1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群众需求相匹配,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

(一)政府主导标准体系建设。以实施意见为保障底线,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实施标准,其具体指标应不低于市级实施标准,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设施和设备、人员配备等指标,抓好国家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和湖北省公共文化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市级公共图书馆、群艺(文化)馆、国有博物馆、公共美术馆、非遗展示馆和剧场全面建成并达到国家标准,县级“三馆二场”即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和剧场、公共体育场,全面建成并达标,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新建国有博物馆和非遗展示馆。市级图书馆、群艺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与之相配套的文体广场及农家书屋全覆盖,其中,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按照“三室一厅一场”标准建设,并具备电影放映功能,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率,重在完善和补缺,每年新增上等级文化站数量达到15%,全市乡镇(街道)文化站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五个一”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米;文体广场参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乡镇(街道)一级不少于600平米,村(社区)一级不少于500平米,配备灯光、音响、群众体育活动器材,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全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县级以上城镇数字影院全覆盖,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智能广播“村村响”、数字地面电视、县级流动文化车全覆盖,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三)建立标准监测、评价和调整机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标准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跟踪评价,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二、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扎实推进文化扶贫,按照文化惠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精准扶贫原则,加大对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实施 “百团千队万能人”基层文化扶持工程,每个乡镇培育1个民营文艺院团、10支群众自发组织的文艺团队和100名群众文艺能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为优秀民营文艺院团、社会文艺团队配备简易流动音响、乐器、服装、道具、光碟等基本文艺活动设备。面向民间文艺社团、业余文化队伍、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分期分批开展培训辅导,结合“乡镇文化站长培训班”、“社区文艺辅导员”形成定期轮训常态机制。大力实施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 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推广图书“一卡通”,实现区域性通借通还。推进“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涉农节目制作和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完善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整合农家书屋资源,纳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校园电影、广场电影、社区电影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用户接收设备配备、农村智能广播网的建设工作,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维修服务网点。运用数字化手段升级传统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公共文化流动服务“上山下乡”、数字服务“进村入户”,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实施特殊群众文化保障工程,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保障其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每两年组织一届群众文艺展演季。积极开展少儿艺术节、欢欢喜喜过大年、红红火火闹元宵、人民广场大家乐等面向特殊群体的文化品牌活动。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视片及动画作品、戏曲,开展文化艺术和科技普及活动。将中小学生定期免费参观博物馆、美术馆、校园电影放映、戏曲观摩与普及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合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研究分析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特点,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三、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六)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广泛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扩大和提升文化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公益性演出活动给予专项演出补贴,并提高补贴标准。出台政策,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免费观看,资助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逐年提高商业片订购比例,鼓励出版适应普通收入群众购买需求和消费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场所等向公众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积极发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演艺会展、旅游休闲等产业,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开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文化消费需求。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采取政府招标、委托管理、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及落实中央财税法定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和促进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建公共文化场所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它社会机构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各类文体设施。支持在上网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演出院线、实体书店等经营性文化场所探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新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有条件的乡镇和中心村建设实体书店和报刊亭,参与出版物发行分销服务。鼓励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八)推进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资质条件。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资质认定、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按照资源互通、主体多元、竞争择优的原则,探索建立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传承保护与展示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采购平台,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域和范围。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九)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制定完善关于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规章,明确功能定位,实现依法管理、依法运营。

(十)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开展以“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健全组织、规范管理、壮大队伍,积极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士加入文化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辅导、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规范文化志愿者管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四、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十一)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群艺(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展示馆、乡镇(街道)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免费开放工作,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将行业博物馆和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制定发布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各地要有一至两个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横向、纵向、区域联盟,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加强县级广播电视台、县级影院、乡镇影院和农村公益电影院线建设,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步伐,强化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服务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开展优秀文化遗产、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推进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等项目和优秀出版物推荐活动。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加强知识产权审核和版权保护,防止侵权或盗版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大力发展公益广告,有效推广公益慈善理念。

(十三)活跃城乡群众文化生活。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民俗节庆、文化主题日,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文化进万家”等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群众自办文化,引导广场文体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贯彻落实《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进全民阅读“十进一创”。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深入开展“一县一品”文化品牌创建活动,扶持和发展一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民间艺术项目,打造在市内外有影响力的民间文化活动。

(十四)推进十堰本土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实施传统村落与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逐步建立省(市)级以上各类非遗项目传承基地,推进非遗展示(传承)馆、重点项目传习所建设;加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加大非遗项目衍生品和文物复仿制品开发力度,打造具有十堰本土特色的文化遗产品牌。推出一批具有十堰地域特色的广播电视栏目,拍摄一批宣传十堰文化的记录片、电视动画片。继续推进《十堰记忆》丛书编纂出版,加强古籍保护。让优秀的十堰本土传统文化活起来,更好地惠及广大群众。

五、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十五)加快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重大信息工程建设,统筹实施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智慧博物馆、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智能广播网、地面数字广播电视覆盖网、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电视阅读、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建设“十堰文化云”,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APP实现共建共享。

(十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大力推进“三网融合”,促进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发展,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推进数字出版,构建数字出版物传播平台。继续实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工程。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数字化双向化改造、有线网络“宽带乡村工程”,加快推进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建设,努力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加强广播、电视、主流报纸和各级政府网站公共文化频道、专栏建设。在户外公益广告宣传中融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内容。实施应急广播工程,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建设农村智能广播网,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平台。

六、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成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统筹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十八)探索公共文化设施整合共建的有效途径。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区域人口分布和设施有效覆盖范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提高设施有效覆盖率。积极探索突破行政区划和层级壁垒,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提升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鼓励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发展连片的相邻行政村(社区)建设区域性公共文化设施,实现共建设施、共享场馆、并网服务。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电影放映、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九)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加快政事分开。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剧场、农村电影院线等组建理事会,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二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机制。以效能为导向,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综合评价标准,作为考核评价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对照实施标准,2018年将开展全市范围的中期督查,2020年开展全面检查。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引入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评估定级工作,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七、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要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内容,形成常态化培训机制。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经费投入。按照不低于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财政文化投入的重点为公益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对准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主要采取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方式(PPP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类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落实现行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开展绩效评价。

(二十三)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制定落实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公益性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规模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创新乡镇文化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县(市、区)可在事业编制总量内通过县聘乡用、派出制等形式,加强乡镇文化工作力量。在社区、行政村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培训的主导责任,建立完善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培训网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基层乡土文化人才建设、广电及网络技术队伍建设。



附件:十堰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年-2020年)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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