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9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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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设立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有关房屋产权登记的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将市林业局承担有关林权登记的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三)增加负责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国土行政审批事项。

(四)增加负责市国土资源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县(市)和郧阳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县(市)和郧阳区规划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审核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计划。

(四)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组织实施土地确权。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编制审批国土整治计划,指导、监督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过渡期内,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的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市国土资源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对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管理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工作;承担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文件起草、新闻报道、政务公开、网络管理、保密、信访、信息、接待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承办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相关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有关工作;对局系统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国有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五)规划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编制年度土地整治计划,监督、指导国土整治工作;负责审查、监督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政策的落实,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征地管理科。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听证、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承办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八)地籍管理科。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配合市不动产登记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负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审核、报批;指导、督促闲置土地收购、储备;审核、指导土地市场运作;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地价评估备案登记和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市国土资源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承担市级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监管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与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管;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科。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市级以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及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科。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三)市不动产登记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监督市级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权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勘查、论证、审核、评审、上报、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监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青妇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其中: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机关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各1名,市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有关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及分工,按照十编发〔2015〕34号文件执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设三个派出分局不变。其中,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更名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个派出分局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十政办发〔2010〕116号、十编办发〔2005〕72号文件执行。

(三)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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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