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11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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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十堰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下沉优质医疗资源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新格局,逐步建立符合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17年,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以医疗、医保、价格为手段的综合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基层首诊普遍开展,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有所缓解,合理有序的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分级诊疗有序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提升以基层为重点的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1、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2、加快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及急需薄弱学科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病理科等急需薄弱学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财政补助、项目安排、薪酬发放等方面向基层急需的薄弱学科倾斜,快速有效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3、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强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协作和集约化利用,根据服务人口、专业特色,优先依托县级公立医院,整合建立区域内的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心电、消毒供应等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单独设立,降低医疗成本。推动乡镇卫生院检验、影像、心电、病理等信息与区域检验、影像等中心互联互通,实现技术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经费优先用于区域中心建设。

4、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在控制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中的基础作用,制定各级各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业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指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分析评议会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制度,加强质量检查和考核,促进合理诊疗。

5、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以市、县中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科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优化中医药卫生资源配置,鼓励基层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加强县级中医院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熟练运用中医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诊疗,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1、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一般性的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就近、就便的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除疑难、急危重症及复杂疾病外,一般首诊不到城市三级医院。逐步实现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不到县(市)级医院治疗,能在门诊治疗的不收治入院,能在区域内解决的不出区域的目标。

2、推进医生签约服务。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为主体,采取签约服务模式,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双向转诊、基本公共卫生以及健康管理等服务。按照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提供服务的签约团队可根据服务群体需求提供差异化的签约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3、巩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证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县级(二级)医院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负责为县域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在县域,重点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县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联合体。

4、发挥市级医院引领作用。市级(三级)医院重点负责疑难急危重疾病的治疗、下级医院转诊病人的救治和教学、科研等工作,向县级医院提供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帮扶,与县级(二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通过县市区医院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同时,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养。

5、建立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在原有工作基础上,通过规范医联体建设,逐步形成责、权、利清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在医联体内部建立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成员单位积极性。超出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患者,就近转至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医联体内建立患者转诊中心,负责协调安排患者双向转诊服务。

6、逐步推进日间手术。以医联体为切入点,在三级医院及其协作关系的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逐步推进分工合作的日间手术模式。三级医院逐步推行日间手术,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为患者提供高效的日间手术服务,将术后稳定康复患者转往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术后患者随访制度,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术后康复,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日间手术绿色通道。

(三)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1、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坚持“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完善差别化支付制度,按照“总额包干+适度奖惩”的办法,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引导参保患者就诊到基层,促进病人合理流动。除危急重症患者外,凡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医保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保地或省内参保地以外所有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

2、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对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转诊率、床位使用率等重点指标进行监控和全程红线预警管理。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将医保对医院的监管理延伸至对医务人员的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不合理医疗行为的监控。要加强对医保监测数据结果的利用,并与日常工作督导、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为更好地发挥医保基金支付、财政补助等政策引导和制约作用提供支撑。

3、加强各项保障政策的衔接。加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落实门诊慢特病、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与民政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实际补偿比例。实现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四)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基础上,用小步快走的方式,分步适时理顺服务价格。控制县外转诊率,调整医保付费标准,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服务报酬补偿,科学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杜绝过度检查、过度医疗;采取集中采购招标、协商谈判等方式,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部分医用设备检查的价格;强化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和医保支付比例,引导患者基层首诊、分流就医。

(五)合理配置医疗人力资源。

1、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明确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市县乡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服务体系和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并加强多点执业医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双考核双挂钩(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岗位等级认定挂钩)的评价机制,对多点执业医师从学科建设、培训带教、科研、新技术的运用、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考核管理,确保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落到实处。

2、加大基层医师培养力度。大力开展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新进入医疗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须在规范化培训后上岗。加大全科医师培养培训力度,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六)构建高效的卫生信息化平台。

1、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医疗机构HIS(医院信息系统)系统、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建成区域性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完成健康档案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HIS系统的信息对接整合,实现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健康档案和网上实时动态监管,提高医院管理效率,逐步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2、强化远程医疗能力建设。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优化诊疗流程,加强预约诊疗、上下转诊、检查结果查询和费用结算等服务。充分发挥电信、移动等运营商和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双向转诊制度,优化转诊流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物价部门要根据医院等级尽快制定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通过价格杠杆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就医。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二)强化监管考评。

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首诊责任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转诊、收费等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收费合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分级诊疗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科学调整,持续增强分级诊疗服务实效。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要大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增强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6年,分级诊疗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出台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分级诊疗转诊流程,制定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8%;

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8%左右;

四、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比例≥70%;

六、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分别达到38%、35%以上;

七、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95%、95%、80%、6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25%。

到2017年,分级诊疗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70%;

二、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各县(市、区)发行居民健康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应用;

六、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辖县(市、区),辖区内已完成远程医疗系统建设的医疗机构全部接入省级远程医疗服务与监管平台;

七、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所有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九、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十、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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