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9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设立十堰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畜牧兽医局。
(二)将酒类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监督协调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招商引资政策落实的职责,负责全市利用外来资金的规划拟订与政策起草、项目编制与对接洽谈、活动组织与督办检查、咨询服务与业务指导、投诉受理和统计分析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招商局。
(四)加强市商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五)将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和负责联系局相关社团工作的职责调整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取消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家电下乡的试点工作。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全市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拟订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负责研究提出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政策,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投资规划、产业投资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四)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全市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和服务外包工作;负责核准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负责审核国家规定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转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促进外贸发展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发展规划;探索研究外贸新兴业态;汇总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负责全市各类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的备案工作;研究拟订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管理境外就业工作,并牵头开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市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
(九)负责全市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工作;负责全市口岸管理。
(十)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有关鼓励政策中资金项目的稽核、审查和申报;指导各类出口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十二)负责商务行业统计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商务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十三)加强市商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加强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文件起草;承担机要、保密、网站、档案、通讯、文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牵头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接待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负责规划并推进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及商务系统驻外人员派遣等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工作;拟订全市商务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财务科。研究提出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保险、投资等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商务系统的各项政策促进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使用建议,编制预算方案,协调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商务系统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管理,编报、下达、公开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政府采购;负责商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商务局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商务局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商务局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商务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管理办法;参与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承担推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监管;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商务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综合科。组织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年度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指导性目标;汇总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科、对外贸易科、外国投资管理科、市场体系建设科提供的相关经济数据及经济运行分析,组织编制《十堰商务统计手册》;组织研究我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组织起草市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有关讲话、重要汇报材料和重大政策性文件;组织编发《十堰商务工作简报》;负责对接媒体开展新闻宣传。
(六)市场秩序科。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相关工作;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实施建议;负责加强市商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牵头国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负责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负责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场体系建设科。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全市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管理的政策;协调指导全市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组织拟订和实施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市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政策;负责指导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负责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加强对汽车经销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其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市场运行和商贸服务科(市商贸流通投资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内贸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全市商务系统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国内市场的组织开拓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监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随附单工作;负责对口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大力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其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参与拟订商贸流通业投资规划及投资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调查商贸流通业投资发展状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商贸流通业在投资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承担现代服务业招商工作。
(九)对外贸易科(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外贸发展政策;负责牵头全市对外贸易的协调、管理;参与拟订全市进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外商来我市业务洽谈、考察手续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我市外贸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其他做法;承担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外国投资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分析研究全市利用外资情况及有关动态;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和考核工作;发布全市利用外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类利用外资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重大项目谈判签约活动;负责建立和管理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公示工作,对外商投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加强对市外商投资协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其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外经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我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联合国有关机构、友好国家及国际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多边、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服务贸易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研究拟订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全市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全市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十堰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工作;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家政业)的行业管理、促进工作;负责国内会展、涉外经贸展览管理、促进工作。加强对十堰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其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电子商务科。贯彻执行国家、省电子商务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网络购物、移动购物、电视购物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等;加强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的指导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其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青妇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名,另暂保留过渡全额事业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过渡专用副局长兼市商贸流通投资管理中心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机关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
2、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申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3、境外投资管理。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
(二)十堰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三)市商贸流通投资管理中心核定副主任职数2名;设投资规划科和投资发展科,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领导职数的使用按十编发〔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投资规划科的主要职责:参与拟定商贸流通业投资规划、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参与调研商贸流通业投资发展状况,提出增强商贸流通业发展后劲的投资对策建议。投资发展科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搜集商贸流通业信息,反映商贸流通领域经济运行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商贸流通业调研与咨询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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