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10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9 22:25:47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政办发〔201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当前基层干部、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有利于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各县市区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问题仍较突出。近期,省纪委通报了九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我市一起。从今年四月底开始开展的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也发现了大量问题。如有的地方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把关不严,非生产性开支较多;有的地方村干部乱发补贴;有的重大收支事项决策不民主;有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情况不明,存在监管盲区;有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发包不规范、不透明,没有得到应有的保值增值等。这些问题容易挫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引发党群、干群矛盾,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统筹安排,常抓不懈,扎实推进,努力使我市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上新台阶。

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格实行备用金制度,规范费用开支限额管理,严格履行开支审批程序。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账款分管。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对于国家投资项目新形成的集体资产,要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

(三)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各村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三、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一)严格监管程序。一是实行民主决策制。村级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二是实行预算制。所有村级支出实行预算制,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三是实行审核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审议程序,经审核合规后,将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预算决算等材料,作为附件随票据一同入账。

(二)加强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其成员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三资”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强化审计监督。经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与处置、项目工程建设、集体征地补偿费等进行专项审计。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制度,促进审计经常化、制度化,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落实“三资”管理制度以及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集体“三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负具体管理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三资”管理的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农经机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讲正气、懂业务、会管理的农经干部队伍。各级农经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行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素质;要主动争取纪检、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成效显著的给予肯定和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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