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9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文〔2014〕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十堰市规划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挂十堰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划转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增加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依法依规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和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的科研、科技合作交流以及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二)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十堰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承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的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统筹管理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单体方案的审查、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指导县市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的编制。
(五)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实施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政府对县市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的认定和交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本地区内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规范、监管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承办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查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十堰”地理空间框架及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工作。
(八)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密安全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及公示、听证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审批;负责中心城区内的城乡规划和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利用;制定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文档、机要、安全、督办、会务、财务、统计和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和档案库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信息公示听证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化建设,局网站管护等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承担局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
(三)规划编制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十堰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主要专项规划;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规划用地科。负责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管理;制定用地审批计划,承担用地性质、指标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参与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依法依规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审批城乡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五)建设工程科。负责建设项目单体方案审查和规划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放线,参与验线核实工作;负责建筑方案批前公示、听证会等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有关纠纷的协调工作。
(六)市政工程科。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各类大型市政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及“海绵城市”、“管廊城市”等的规划审查工作。
(七)县市与乡镇规划指导科。负责县市区及乡(镇)规划工作统筹、督办、检查具体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协调工作;联系指导县市区编制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八)执法监督科。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及督察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实施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的认定和交办;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处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验线(参与放线)核实。
(九)测绘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编制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和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本地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十堰”地理空间框架及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管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保密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承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及公示、听证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审批;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测绘地理信息的科研、科技合作交流以及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工作;承办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查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监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青妇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规划局设三个派出分局不变。将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更名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员编制调整:从市规划局茅箭分局调整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从市规划局张湾分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调整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到市规划局机关,调整后市规划局茅箭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8名、张湾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9名、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6名;市规划局三个派出分局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十政办发〔2010〕150号、十编发〔2007〕11号、十编办发〔2008〕23号文件执行。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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