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8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6日
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74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文〔2014〕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办发〔2015〕14号)精神,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再挂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三)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承担的十堰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政园林绿化管理的职责划转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及城管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二)制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拟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检查考核、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和统计信息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伍风纪监督管理和现场纠察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工作。
(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负责拟订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考核监管督办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及管理。
(六)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搭乱盖等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标牌、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成区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林相改造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九)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含渣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负责做好与市规划局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认定和交办的衔接,依法查处拆除违法违规建筑,配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十)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有关资金,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核;负责管理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
(十一)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机关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制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城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内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和内外联络工作;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社会维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扶贫帮建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研究提出人才需求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三)计划财务装备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年度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会审、申报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测算、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基建项目的实施和预决算审查;参与、指导、协调局系统招投标、项目建设、油料材料供应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城市管理设施装备计划、政府采购和技术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统一规范局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和执法标志;负责本部门依法征收的费用管理、财会工作监督、绩效评价、财务收支、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案件复核受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与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席工作;负责开展局系统普法宣传、培训、依法治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文书及执法案卷等管理工作。
(五)执法督察科。负责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含渣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食品监督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与市规划局对市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认定和交办的衔接;负责对局系统重要执法行动的督查、协调和市、区、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检查;负责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作风、纪律的监督、纠察和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车辆、通讯等执法装备管理的督查;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12345市民投诉服务热线)转办、相关部门移交、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等涉及城管执法事项的办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
(六)案件审理科。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案件的审查,按规定处理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案件处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罚没款收缴工作,管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城市管理科。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部门业务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及检查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目标的制订与分解、督办、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日常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跨区域重大活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公用事业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政事业市场化改革意见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体制改革及作业市场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相关工作;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冲洗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挖运、处置工作;参与编制市容环境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及接待的保障联席工作;指导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负责规划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护岸、隧道、路灯、箱体、管(杆)线、供排水、户外停车场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牵头完成城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改造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园林绿化科。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化改革意见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管护、考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的防火、防虫、林相改造等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市容景观户外广告管理科。负责城区地理空间城市市容景观的规划编制、总体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景观灯饰、横幅布标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经营单位的商招、店招设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悬挂广告、灯饰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监督管理;配合行政审批服务科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审批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监管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青妇群团组织 按有关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离退休干部科科长、机关妇委会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关系。依照十政发〔2012〕15号、十政办发〔2013〕118号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市规划局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政处罚的认定和交办。
(二)撤销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其职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按十编发〔2016〕1号文件执行。
(三)市公安局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立公安警务室,实行城管执法公安联动配合工作机制,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
(四)城市规划内林地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十政办发〔2010〕149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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