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8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十堰市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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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16〕8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十堰市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


执法监察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巩固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遏制绿松石勘查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绿松石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我市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实行共同管理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有关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内绿松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立绿松石资源管理专职机构,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专职负责本辖区绿松石矿产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等综合性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辖区内的矿产开采、生产经营流通秩序;对无证开采、私挖盗采、越层越界开采、制假贩私、违法买卖行为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打击;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护、市场监督职责;建立完善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协同监管、利益共享的共同责任体系和执法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绿松石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有关县区利用宏观调控等经济手段加强对绿松石资源市场的研究与管理,引导绿松石市场处于合理健康的状态;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对绿松石项目进行行业准入、立项管理;指导有关县区政府优化价格管理机制,对绿松石原石及产品价格实施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操纵绿松石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加强对绿松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对绿松石产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分析;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加强对电力部门的管理,对非法开采、加工绿松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管控。


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和加强对私挖盗采、无证开采等违法犯罪行动进行打击;组织和督导民爆物品管理,严格涉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环节安全管理,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督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涉绿松石矿山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加强合法矿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按照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开展爆破作业活动,严防发生各类涉爆安全事故;督导各地严格绿松石矿区交通管理,对证照不全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民爆物品进入矿区的车辆、人员依法从严查处;督导和加强绿松石矿区及周边治安整治,严打黑恶势力勾结,欺行霸市,争夺矿山及矿产品,威胁、攻击矿山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发改、经信、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排除安全管理漏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工商部门对经营绿松石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证照不全的加工、销售绿松石矿石(矿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县区工商部门对绿松石公盘交易、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追溯核查绿松石原矿来源,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私下交易等违法加工、买卖绿松石矿石(矿产品)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清理排查绿松石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负责对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入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的矿山企业违反开采设计采矿、加工,超规模、超保障能力开采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加强对绿松石资源开采、加工项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法打击未取得环保许可或违规排放“三废”的绿松石开采、加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林业部门对绿松石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有关林业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绿松石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植被行为;切实维护林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市水利水电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政府加强绿松石资源开采过程中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研究制定《绿松石国家分级鉴定标准》、《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指导绿松石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强化对绿松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及质量认证;引导企业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指导县区质检部门对绿松石产品质量及生产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绿松石产品质量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实施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政府科学编制绿松石矿山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设置投放矿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审查(批)绿松石采矿权,推动绿松石资源合理、科学开发利用;督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从严查处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绿松石等违法案件。


二、综合施策,强化常态监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县区、乡镇政府是绿松石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严格落实绿松石资源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的资源管护作用,推行绿松石资源“网格化”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的绿松石资源开展实时动态管护。


(二)科学制订绿松石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市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县区政府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旅游、环保、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规划及市场需求、利益分配等问题的基础上,也应制订科学合理的绿松石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规划,长远谋划绿松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绿松石产业的发展。要严格按规划设置矿权,按计划有序开采。


(三)多措并举,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1、加强宣传教育。有关县区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绿松石矿业权人、工商企业和矿区群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针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绿松石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绿松石矿业权人、工商企业和矿区群众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有关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绿松石矿山管护执法队伍,针对绿松石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制假贩私、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开展常规巡查,对绿松石非法开采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有关县区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1-2次绿松石矿山联合执法监察,对群发性绿松石非法开采行为和绿松石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工商、质检、行业协会等部门要结合绿松石加工企业、销售市场分布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市场监察、产品抽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市政府将整合公安、国土、工商、质检、林业、环保等部门有关信息,搭建绿松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并与省政府“信用湖北”平台对接,对从事绿松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它从业者进行诚信化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诚信守法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4、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有关县区政府可通过聘请绿松石矿山与市场监察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管,建立举报奖励,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5、利用科技手段,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有关县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绿松石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证开采、操纵市场、制假贩假、私下交易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科技监测、媒体反映、巡查发现等各类绿松石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整合信息对案件进行查处。


三、突出案件查处,长期保持高压态势


(一)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有关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发现的绿松石资源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其中私采盗挖、无证开采、操纵市场、制假贩假、私下交易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二)加强监察督办。有关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绿松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察。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监察的重点。对交办下级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下级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关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绿松石资源违法案件在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上进行通报或者曝光,部分涉及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予以处罚。


四、增强执行能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有关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要定期将绿松石资源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通报绿松石资源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把绿松石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有关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要制定绿松石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绿松石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有关县区政府要将绿松石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有关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要充分认识绿松石资源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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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