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7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7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推进权力下放、服务下沉、保障下移,着力提升基层便民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便捷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乡(镇)、村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既是政务服务工作在基层的延伸,也是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便民服务大厅(室)作为基层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发挥着联系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作用。近年来,我市乡(镇)、村便民服务大厅(室)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薄弱、开展服务不经常、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差距很大。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2016年全市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室)建设覆盖率均达到100%的基础上,依托便民服务大厅(室),落实“一站式”集中受理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保障,拓展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加强服务监督,提升服务效能,确保基层群众的服务满意率达到96%以上。
二、强化措施,着力提升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运行效能
(一)统一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进驻事项。各县(市、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统筹协调和督促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司法服务、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经管、农牧林水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进驻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督促卫生计生、民政服务、社会保障、工商服务、国土规划、财政经管、农牧林水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便民服务室。要按照简政放权、群众所需原则,对涉农审批、办事服务和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能下放到乡(镇)、村的审批服务事项一律下放,切实增强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事,确保服务无盲点、无遗漏。要加快建设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便民服务网上平台,完善服务办理、信息公开、效能监察等职能,构建线上线下融合互补的新型服务模式。
(二)健全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运行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乡(镇)、村,制定完善便民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即办事项当场办结,承诺事项限时办结。对需报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要负责提供咨询和代办服务。要建立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窗口值守、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便民服务高效规范运行。
(三)规范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乡(镇)、村两级政务服务群众评议机制,在显要位置设置便民服务评议箱、投诉箱,保证便民服务工作规范、廉洁和高效。结合实际,制订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考评办法、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三、落实责任,为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运行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要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督查、抓协调。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乡(镇)、村便民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将《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抓好乡(镇)、村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及业务指导工作。
(二)保障必要投入。各县(市、区)要专题研究乡(镇)、村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便民惠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人员、场所、经费、设备设施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并将乡(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统筹纳入预算安排,保障便民服务机构有序运转。
(三)严格督办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落实督办责任,8月底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指导意见》精神落到实处,确保乡(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按有关要求建设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2016年7月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