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8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0:25:48


  十政办发〔2016〕8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十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傅继成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学勤 副市长


黄剑云 市政协副主席、市卫计委主任


成 员:何世平 市委副秘书长、市改革办主任


刘务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黎贵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秀清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王洪林 市卫计委党委书记


杨文学 市编办副主任


王心璘 市发改委副主任


沈培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孙乃敏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天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成进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赵秀丽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陈 宣 市扶贫办副主任


邱剑朗 市物价局总经济师


周登峰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石教勇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传新 市卫计委副主任


张国栋 市医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朱秀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石教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附件:十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2016年8月19日


附件:


  十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1、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审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重大改革事项;


3、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


1、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和工作要求;


2、负责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


3、负责联络、会议、信息等日常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改革办。


1、加强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跟踪指导、督办检查和考核评估;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编办。


1、拟订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县级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能整合方案及机构编制配置方案,并督促落实;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发改委。


1、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教育局。


1、负责组织市、县提供在校学生(含幼儿)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协助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工作;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提供市、县(市、区)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


2、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


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民政局。


1、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2、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信息;


3、负责做好资助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工作;


4、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财政局。


1、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2、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指导各县(市、区)按规定落实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相关经费;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人社局。


1、拟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3、改造完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网络;


4、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监管工作;


5、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卫计委。


1、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职能、人员、各类资产及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等的移交工作;


2、配合人社部门确保整合过渡期内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3、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审计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


2、指导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


(十一)市物价局。


1、负责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扶贫办。


1、认真做好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对象的基础信息;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十堰市保险行业协会。


1、负责对参与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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