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电〔2016〕2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市区在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窗口派驻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0:25:48



  十政办电〔2016〕2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县市区在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窗口派驻人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50号)精神,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溪县、竹山县、房县、武当山特区撤销驻武汉办事处机构后,在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市驻汉办”)开设工作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并向窗口派驻开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为加强县市区在市驻汉办窗口派驻人员的协调管理,便于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派驻人员。县市区派驻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政务联络、经济合作和信访维稳等。相关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3名以内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相对固定的人员在窗口工作,同时明确一名负责人,确保每天至少有一名派驻人员在窗口集中办公地值班。派驻人员需更换的,要到市驻汉办备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派驻人员的政务联络、经济合作等工作在派出地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其信访维稳工作在市驻汉办群众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窗口信访维稳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所在县市区赴省上访群众的劝返接回等工作;负责所在县市区群众来访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做好预警和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所在县市区群众在汉的维权、救助服务等群众工作。


三、健全工作制度。县市区窗口及派驻人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派出地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同时要服从市驻汉办的考勤管理和相关工作管理。市驻汉办每年年底将窗口派驻人员的考勤情况和承担的信访维稳工作履职鉴定情况提供给派出地政府,作为派驻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在市驻汉办窗口派驻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应按党员属地管理要求转移到市驻汉办党委,各窗口根据党员人数按规定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确保党组织生活正常有序开展,充分发挥驻省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落实保障措施。派出地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窗口和派驻人员的管理,切实关心派驻人员的成长和培养,为窗口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工作用车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各派出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其津补贴可参照各地原驻汉办标准,落实信访岗位津贴。


六、发挥职能作用。市驻汉办提供窗口集中办公场所,承担办公设施及房租、水电、办公等费用,费用纳入市驻汉群众工作经费预算。各窗口派驻人员应积极参加市驻汉办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支持市驻汉办的各项建设和发展,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窗口作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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