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7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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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 《湖北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试行)》和 《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下同)重点控制地表水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地表水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设置及断面水质控制目标根据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目标责任书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地表水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

 

第六条 考核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

 

断面水质每月所有监测点位监测的21项指标全部达到考核目标值时,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达标。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时,将其与入境断面指标对比,若其保持不变或优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劣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不达标;没有入境断面作对比的,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不达标。考核断面水质每月监测评估结果由市环境保护局按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断面所有监测点位水质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均值都达到考核目标值,且全年月度监测评估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考核断面所有监测点位水质任一考核指标年均值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或者全年月度监测评估达标率低于60%的,确定为不合格;其余确定为合格。

 

发生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或因地表水环境管理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缴纳100万元水质达标保证金,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地表水环境管理工作。

 

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市人民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给予资金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对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的,市人民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统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并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年度奖惩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态补偿。

 

第九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并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挂钩。断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县市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批 (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直至该断面水质连续6个月稳定达标后取消限批。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

 

考核断面的名称、位置、被考核县市区及考核目标值,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公布。

 

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及人工监测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十堰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以下两类区域:

 

I类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II类区: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第四条 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 考核数据采用经十堰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

 

I类区:PM10和PM2.5考核数据采用滨河新村、刘家沟、铁二处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分别作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数据,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II类区:丹江口市以丹江口市站和丹江口市新城站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丹江口市的考核数据,其他各县市区采用辖区内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作为考核数据,考核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2016年完成空气自动站建设,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数据,作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考核站点,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考核。

 

第六条 考核方式:

 

I类区按如下方法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所得负值为处罚金额,正值为生态补偿资金;

 

PM10、PM2.5平均浓度达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域,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进行处罚。

 

 

第八条 I类区生态补偿资金之和(∑M)直接与湖北省对十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R)挂钩,按∑M=R的原则确定生态补偿资金系数m。

 

根据II类区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之和(∑N)确定对II类区的生态补偿资金限值 (S),若∑N>S,则按∑N=S重新确定生态补偿资金系数n,再按重新确定的n值计算II类区的年度生态补偿资金N。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以年度结算。

 

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每季度公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年度奖惩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态补偿。

 

第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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