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67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00:25:57


十政办发〔2016〕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土地例行督察的整改意见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等有关规定


(一)废止并停止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工业用地供地价格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十土资发〔2013〕271号)第一项“一、未挂牌工业项目”中第5条意见,即“5、提交用地会审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填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注明:该项目符合湖北省优先供地目录且用地集约,建议按照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二)废止并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3号)“二、强化职责,着力破解发展难题”中“三是加快证照办理。……对工业及工业服务型企业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按程序申报,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减免”的规定。


(三)废止并停止执行《十堰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土地开发融资权’拍卖和‘毛地净卖’等整治方式”和第三十二条“属净地开发整治中标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净地开发整治的项目,中标单位参与土地竞买在缴纳保证金时提供的宗地开发预决算,可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中标单位竞买该宗地成功的,需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对国土储备中心提供的净地整治项目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净地整治资金拨付到储备中心,再由储备中心支付到净地整治中标开发单位”的规定。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收支管理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及“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全额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出让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一经确定不得修改。对于工业项目,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十一条“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制定出让底价,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竞买人,符合湖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享受70%的优惠政策,否则,必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待土地公开出让后,所有用地项目均应按照土地公开出让结果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有关规定


今后在土地公开出让前,要坚持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国土储备中心主导依规实施净地整治工作。在公开出让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净卖”,不得以任何方式冲减竞买保证金,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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