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6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6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环委办〔2016〕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87天,达标率78.6%,较2014年(达标率74.0%)提高4.6个百分点。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为90微克/立方米(μg/m3)、56μg/m3、29μg/m3、28μg/m3,与2014年相比分别下降8.2%、15.2%、19.4%、22.2%,重度污染状况以上级别(AQI > 200)的天数为4天,与2014年(重污染天数15天)相比减少11天。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与2010年相比,“十二五”期间十堰市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下降8.31%和16.00%,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削减目标任务8.3%和4.5%。
(三)大气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鄂环发〔2014〕33号)要求,我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
1、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为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我市制定了《2015年十堰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十环委办〔2015〕19号),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的原则,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我市采取“煤改天然气”、“煤改电”、自然淘汰拆除等方式,2014至2015年累计淘汰燃煤锅炉160台共计612.33蒸吨,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140.3%,其中2015年淘汰122台共计446.63蒸吨。
2、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2015年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对涉气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查企业开展烟粉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十堰市阳森石煤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除尘器升级改造工程,将原有的除尘器改造为耐磨、耐腐蚀的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及设施稳定运行率大幅提高。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采用新型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和高效率薄膜玻纤膨体织物滤袋(PTFE)替代原有布袋,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开展了锅炉脱硝项目的建设,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对锅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处理,大幅降低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减少了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我市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等堆场已基本满足扬尘控制要求。东风公司热电厂、十堰阳森石煤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双星东风轮胎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的煤炭、煤渣等大型物料堆场分别通过建立严密围挡墙、密闭料仓、雨篷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十堰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依据涉VOCs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要求及群众投诉情况,对各地化工园区及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治理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分步推进污染治理。2015年对城区43家涉VOCs的企业建立工作台账,主要采取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水旋式净化等治理措施治理VOCs。
为顺利开展我市油气回收改造工作,我市出台了《十堰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十环委办〔2015〕21号),对我市成品油相关企业印发《关于限期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改造进度,对中石化十堰分公司、中石油十堰销售公司、湖北天海石油公司下达了《关于加快油气回收改造进度的督办通知》,并对各个加油站多次上门督办、多次下达督办通知书。截止2015年底,完成43个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完成总任务量的30%。
4、重点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我市出台《2015年十堰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十环委办〔2015〕22号),细化分解各市直部门职责,规范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从严监管在建建筑工地。2015年,全市目前纳入监管的在建建筑工地项目共297个,其中,城区在建项目共61个,建筑总面积281.64万平方米,造价40.339亿元;县市区在建项目236个,建筑总面积441.2万平方米,造价60.8亿元。经过整治,全市建筑工地围挡率达99%以上,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率达98%以上,规模以上工地车辆冲洗率达90%以上,建筑垃圾及渣土密闭化运输率达100%,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95%以上。经过治理,建筑工地施工环境、场容场貌明显改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水平明显提升,扬尘集中整治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
大力推行机械化清扫模式。2015年,我市投入近1000余万元购置大型扫地车、高压冲洗车12台,实行“一、三、四”(“一”是指每天夜间道路冲洗一次,“三”是指每天早中晚三遍道路机扫,“四”是指高温天气每天道路喷雾降尘四次)机械化清扫,环卫作业实现“从扫到吸,从吸到洗”两级跳。城区27条主次干道实行机械化清扫、人力清扫、洒水降尘、道路冲洗“四位一体”作业模式。2015年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面积795万平方米,其中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面积580.35万平方米,机扫率为73.0%,较2014年(机扫率66.0%)提升了7.0%。
大力开展裸露山体生态修复。以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土地开发、工业园(物流园)、安置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裸露山体为重点,通过客土喷播和绿化种植等方式进行绿化恢复,宜树则树,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达到绿化全覆盖效果。2015年完成裸露山体治理51.84万平方米,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1%,绿地率达到39%。
专项整治餐饮油烟污染问题。2015年,我市制定了《2015年十堰市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五创办〔2015〕35号),集中解决油烟扰民问题。针对出店经营、违规流动烧烤摊点的油烟污染,我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累计查处夜间违规占道经营的夜市饮食摊点、烧烤摊点共计373起,纠正出店经营165起,乱堆乱放121起,有效净化了市容环境。同时,落实了2014年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中41家餐饮单位的“以奖代补”资金54.9161万元。
5、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5年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已覆盖全市县市区,全市已建成9家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21条检测线、14个标志核发点。2015年,我市累计检测车辆12.7636万台,检测率达到91%以上,核发环保标志14.8635万套,其中黄标4147套,绿标14.4488万套,发放免检车辆环保标志3.2789万套,开具异地检测证明498份,对外地号牌在本地检验免予提供异地检验证明的方便。为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我市投资130万元建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验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提升了信息化监管水平和效率。
为顺利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我市制定《十堰市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进行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在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强巡查频次,全年共查缉黄标车违法320余起。借助新研发的交通违法外挂系统,查处黄标车闯禁违法行为4484起。到2015年底,我市淘汰注销3102辆黄标车,完成淘汰任务的118.7%,顺利完成淘汰任务。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及电动等清洁能源车辆在客运和公交等领域占有比例逐年提升,2015年城区810台出租车中更新了365辆达到国四排放标准双燃料车,公交LNG清洁能源车达495台,纯电动公交车40台,清洁能源公交车比重达40%。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5年以来,我市依据《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十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加大推广天然气、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使用,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6%,有效控制了煤炭消费。2014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为766.92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使用量为294.95万吨标煤准,占总能源的38.46%。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751.5万吨标煤,其中预计煤炭使用量为263.03万吨标煤,占总能源的35%左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煤炭消费总量和消费比重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7、开展中心城区全时段“禁鞭”工作。2015年11月9日,我市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十政发〔2015〕25号),结束了中心城区“禁点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历史,拉开了全面禁止燃放的序幕。同时印发《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十政办发〔2015〕93号),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的“禁鞭”工作领导小组,与禁鞭成员单位签订“禁鞭”责任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确保“禁鞭”工作落到实处。“禁鞭”工作的实施,对我市城区节假日空气质量的改善具有显著成效。
8、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近几年我市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多方筹资共计1000余万元,在全市域新建7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目前,我市共建有12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成为全省首个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的地级市。2015年5月,我市正式对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报,自7月1日起,在原来只包含“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空气质量等级”和“对应的措施”这三项内容的基础上,增加“AQI范围”、“首要污染物”等指标内容,空气质量预报工作迈上新台阶。2015年12月,我市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大气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工作,成为全省率先启动手工源解析的地级市,也标志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精细化治理新阶段。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产业结构布局、地理地形等因素制约,大气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是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对大气环境问题的重视度仍不如水环境问题。
二是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资金不足和科技支撑不强制约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治污需要大量投入,负担重、压力大。淘汰黄标车需要的补贴资金较多,财政难以支付;涉及VOCs治理的工业企业点多面广且分散,企业投资大,治理成本高,VOCs治理较为滞后。在科技方面,对污染来源、成因和传输机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细颗粒物的形成机理和气象过程对污染的影响机理还不成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仍以人工预报为主。符合国情的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不足,对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够,环保产业水平亟待提升。
三是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的防治涉及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城管执法、公安等多部门,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但仍需进行严格考核机制。大气污染也涉及周边临近区域,缺少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建立。需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监督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二、2016年度工作目标
(一)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总体目标:2016年,十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和优化,重污染天数逐渐减少。
具体指标:2016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89 μg/m3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2016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目标见附表1。
(二)2016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2016年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在201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5%和1.5%,具体指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
三、2016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制定十堰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16年底,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35%以下。十堰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2、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加大推广天然气、太阳能、水、电等清洁能源使用。加快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设施配套建设,逐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到2016年底,清洁能源使用比例达到56%以上。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配煤中心建立管理台账,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锅炉和窑炉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灰分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进入我市。强化民用散煤的管理。
4、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节能建筑,努力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各地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比例均达100%。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各类许可证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6、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加快各县市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钢铁、化工、重金属、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
7、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及《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部署,完成2016年湖北省下达我市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过剩产业,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管理。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大气污染减排。
8、加强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7月1日起,10 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 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实现废气达标排放。已建有烟气脱硝设施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要加强对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9、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门槛,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扩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年底前淘汰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承压锅炉(除热电厂、东风双星轮胎有限公司外)154蒸吨,其他各县市区淘汰10t/h以下燃煤锅炉117蒸吨(见附表2)。2016年6月30日前,对中心城区积极主动淘汰燃煤锅炉并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事业单位,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制定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开展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燃煤常压锅炉的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公布清单并逐步淘汰。
10、加强VOCs污染防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要求企业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不得少于三年。其他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加强自行车道建设力度。到2016年底,县级以上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到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以上。
1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达标路检、抽检工作,强化营运车辆尾气环保达标监管,尤其强化对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尾气污染的管控,2016年底前完成60%以上不达标公交车的改造或更新任务,全面完成不达标出租车淘汰和改造任务,排放不达标的渣土运输车辆及客货营运车辆不得参与城区渣土和客货运输。各地要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13、限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研究出台并落实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制定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计划。严格执行中心城区黄标车、无标车区域禁行的规定。按要求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70%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14、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全市范围全面供应国IV及以上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随机抽检各县市区域内加油站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
1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5%以上。
(五)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6、出台扬尘污染防治政策法规。2016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类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无缝对接,严防因责任不明造成的监管断档和污染直排。
17、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大力推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八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冲洗;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采取资源化处理。各级政府施工项目要带头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8、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机扫率达到79%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担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9、加强堆场、物料扬尘控制。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深入开展“绿满十堰”行动,实施园林绿化精品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全市营林生产任务42.12万亩。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城市绿化,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开山整体的裸露地面,应当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少扬尘污染。到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不低于33.6%。
21、继续加强油烟污染整治。2016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并落实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稳定运行;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2016年6月底前,划定十堰城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取缔违法露天烧烤摊,规范摊点摊贩。
22、禁止违规露天焚烧。严禁在城区焚烧落叶和其他各种废弃物,严禁在城区道路沿线生火取暖,严禁焚烧各类垃圾等可燃物。
(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23、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培育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鼓励发展秸秆加工企业,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补贴政策。
24、落实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6年6月底前,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等地要制定完善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形成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四级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和县级督查、乡镇村组落实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25、严肃查处秸秆露天禁烧行为。每年5月至6月和9月至10月,加强秸秆禁烧重点时段的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确保无秸秆焚烧火点。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及现场巡查情况,将焚烧火点计入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七)开展基础研究,持续推行清洁生产。
26、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加强我市城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
27、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根据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我市制定的《十堰市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5-2016年度实施方案》,依法对23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八)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扩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2016年10月底前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要完成城区空气自动站建设,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验收,2017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数据。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监控平台建设。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监管,确保数据实时传输。
29、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针对燃煤锅炉整治、建筑工地、渣土处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运输车辆排气污染监管、黄标车淘汰、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等重点任务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完成记录各项任务极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30、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地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管理清单,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31、推进联合、区域、交叉执法。加强在扬尘污染控制、燃煤锅炉淘汰、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露天禁烧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创新执法机制,加大大气排污企业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2、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月发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及时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状况,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加强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3、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机关、绿色企业和生态乡镇村的创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逐渐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社会氛围。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4、不断完善应急体系。加强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继续完善市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强化应急反应能力。
35、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环保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响应措施,必要时采取人工增雨的方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十)明确政府职责,强化部门联动。
36、制定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2016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十堰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37、明确地方政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市发改、经信、财政、环保、公安、住建、国土、交通、农业、商务、城管执法、市城投公司、质监、气象、报社、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气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办、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见附件)。
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主要领导亲自推进。根据市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物控制目标,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等地政府参照市级环境质量分析会商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建立本地区环境质量分析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环境质量状况,查找问题。
3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市直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方案,切实强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年度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三个重点”、落实“四个严控”,即“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区域,加强污染防控;以扬尘污染为重点领域,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冬季和春季为重点时段,做好灰霾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和“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控餐饮油烟污染”四个严控,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重点加强燃煤锅炉淘汰、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市政府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依据。大气办将不断完善“两个机制”,即“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督查机制、考核问责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督办、考核力度。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部门,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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