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80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十政办发〔2016〕8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
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十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和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托精准扶贫战略带动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创业,按照“稳定就业一人、脱贫致富一户”的总体要求,通过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拓宽渠道转移就业、完善服务帮扶就业、政策激励支持就业,全面激发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外出务工人员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管理有机制、脱贫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培训意愿的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率达9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率达75%以上;有创业意愿并具有创业能力的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技能培训计划,4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培训覆盖面达到95 %以上,有转移条件的每户转移就业至少1人,年人均务工收入3万元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根据贫困需求,制定具体帮扶计划。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创业信息库。按照“准确、清楚、动态”的要求,依托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失业状况、技能水平、求职意向、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等,分类建库,分类管理,精准提出帮扶计划,分类施策。
(二)强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紧密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结合现有培训政策,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将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中职学历教育学费全免,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雨露计划”补贴。
(三)开展就业援助,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区域劳务合作机制。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地区为中心,开展输出输入地劳务协作。充分发挥十堰籍人员作用,强化对口协作帮扶,在就业岗位开发、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转移扶贫、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实现稳定就业。对通过市场或协作帮扶难以就业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开发一批保洁、保安、环保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推动创业扶持,鼓励和带动创业就业。
1、运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给予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2、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拓展创业空间。对农村贫困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并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每户农家乐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工商注册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
3、积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自主创业。对贫困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参加市级以上创业项目大赛获奖的,可申报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高校毕业贫困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贫困生在孵化基地以外创业的按照每年3600元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4、依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业。通过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等创业园形式,带动贫困人员就近就地创业。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调动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和贫困人员、大学生村官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设网店给予创业补贴、小额信贷支持。对从事电子商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有创业经验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村贫困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经营指导、融资服务等支持,帮助解决创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强化社保政策帮扶,实施养老保险的兜底扶贫。
1、落实好《十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严格实行“先保后征”,确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贫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在城区务工的劳动年龄段扶贫对象,已经实现就业的,积极吸纳其参加职工医保;尚未就业的,其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鼓励市内企业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补贴期限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小微企业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其稳定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相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办法,把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逐级分解任务,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工作,精准统计建档立卡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大力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有序输出,积极开展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建档立卡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库,牵头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岗位对接、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各项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积极安排稳定就业资金,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强化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工作考核与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建立督办机制,加强督办检查。
(三)搭建“服务超市”。在各县市区组建农民工服务中心,搭建“就业服务超市”,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站式服务。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创业信息库。加强县、乡、村三级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与企业的劳务对接。开通“就业培训大蓬车”,送岗位、送信息、送培训、送政策,开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招聘绿色通道。创建乡村“就业扶贫车间”,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地就近创业,带动周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企业的扶持政策。依托县级农民工维权中心,免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维权服务。拓宽输出领域,加大有组织、成建制地输出。
(四)强化技能培训。按照“一人一技”、“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要求,整合“技能就业培训”、“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培训资源,完善订单式、定向式“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开设“企业订单班”、“田间产业培训班”、“家庭培训课堂”,开展务工就业技能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孵化、后期跟进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促进就地就业。坚持三产融合,大力发展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通过易地搬迁改善生存环境、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完善社保解除后顾之忧等办法,引导建档立卡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务工。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形成“农户+基地+企业”模式,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家门口就业。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培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收的新兴产业。
(六)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所需资金可从就业、扶贫、贴息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外出务工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创业补贴、维权保障、失业生活救助、意外伤害保险、留守老人小孩生活救助等方面的支出。
附件: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任务分工安排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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