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6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6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坚持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十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傅继成 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程登明 市政府秘书长
王桂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 俊 市信访局局长
成 员:孙乃敏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邓国敏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方建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彭贵林 市经信委纪委书记
陈长全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朱周林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孙华凯 市人社局副局长
何 平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其乐 市住建委纪委书记
卫 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新 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吴成海 市林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燕学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芳华 市卫计委副主任
王秋实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陈 宣 市扶贫办副主任
李明星 市移民局副局长
袁秉玲 市规划局纪委书记
任 杰 市房管局工会主席
王剑波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王剑波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能
(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1、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2、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的书面申请。对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进行辨别,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形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3、负责协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工作。
4、承办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流程
(一)信访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登记受理后,采取委托办理方式,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提出复查复核办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建议,并随同有关信访事项的材料一并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副主任审批。
(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将领导审批意见登记后,送承办单位并办理信访事项的材料移交手续。
(三)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备案。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安排。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四)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走访当事人、实地调查、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20天内(从材料移交之日起)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并形成书面复查复核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
(五)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后形成复查复核意见。
(六)承办单位上报的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领导审核签发后,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加盖“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并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将案件调查材料、会议签到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整理汇总交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归档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终结的信访事项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首先要与信访人员见面,详细听取信访人的陈述,随后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前,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透,道理讲清讲细,尽量形成共识,使信访人接受复查复核意见,做到息诉罢访。
(二)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的牵头承办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结果,要经得起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若出现与事实不符、违背政策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经审查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召开听证会议,并根据听证会结论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复查复核意见未经市政府审定的,承办单位不得擅自答复。
附:有关文书模板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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