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7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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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政办发〔2016〕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




  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凡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此办法制定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体系,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应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每村须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告和指导工作;统筹解决信息员的工作报酬;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协管员或信息员及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核查,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举办者和承办者于聚餐活动3日前填写《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报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申报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食品采购清单、聚餐菜谱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后,发放《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将上述报告材料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


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不含200人)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


聚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十堰市流动厨师登记表》,并建立流动厨师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体检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七条 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应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十条 监督指导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指导。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监督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报告登记时,购买农村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由信息员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十堰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不按规定登记报告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


对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由乡(镇、街道)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乡(镇、街道)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实行党政同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十堰市流动厨师登记表》《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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