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5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6日
十堰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十堰市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二)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研究解决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专题考察和调研活动;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档案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老龄办等18个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参加人,并固定一名专职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总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问题,并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开展律援助工作情况;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有分歧意见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协调处理;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切实履行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法律援助权利告知、转交申请、指定辩护等职责;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询有关案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免收相关查询、复印费用;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受援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减免诉讼费。
市检察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法律援助权利告知、转交申请、指定辩护等职责;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市公安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切实履行侦查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法律援助权利告知、转交申请、指定辩护等职责;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印等费用;为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并做好必要的配合。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安排部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健全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和工作衔接制度,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宣传。
市民政局: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搭建社会救助网络信息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为网上审核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提供便利;协调、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查证申请人困难证明材料;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经费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质量合理安排经费。制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
市人社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咨询及仲裁立案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对法律援助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加强协作与交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未聘请律师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家庭困难劳动者,可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其参与仲裁案件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市住建委: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市卫计委: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免收相关查询、复印等费用,需要由其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法依规减免鉴定费。
市工商局: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应予支持、配合和协助。
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在校学生法律援助维权工作,为聋哑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提供手语翻译人员。
市档案局:法律服务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应依法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印等费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市总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团市委: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工作;完善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全市青少年维权动态数据库;工作中,发现青少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市妇联: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全市妇女维权动态数据库;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市残联: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全市残疾人维权动态数据库;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市老龄办: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建设,建立全市老年人维权动态数据库;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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