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电〔2016〕1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电〔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上一轮(2011年)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将于2016年10月1日届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47号)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法办〔2016〕5号)要求,省政府将从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新一轮换证工作。为做好我市新一轮“两证”换证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本轮换证对象是上一轮(2011年)换证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两证”(2011年版)的行政执法人员。新招录、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办理“两证”的,按换证程序统一办理。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两证”换证工作原则上以属地办理为主。
二、换证程序
(一)资格清理(4月15日至5月31日)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执法依据、主体类别、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在湖北省法制监督平台(网址:http://221.232.224.80:600;各执法单位,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登录账号分配表另行下发)上,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其中,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还须提供受委托的依据和委托书。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清理结果负责,并承担清理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二)资格审查(6月1日至30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确认。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市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审查部门的一把手对各自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审查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资格审查依托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经审查确认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下级政府法制部门网上传送至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和备案。
在资格审查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还应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前编制并逐个赋予“两证”号码。“两证”编号规则是:行政执法证编号为Z+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行政执法监督证编号为J+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初始号段分配情况均见附件6,各县(市、区)、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9位、行政执法监督证8位阿拉伯数字的要求在初始号段后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序号。
(三)学习培训(5月1日至6月30日)
学习培训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组织,集中进行,培训方案需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将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政府法制部门将根据各行政执法单位学习培训情况安排后续换证考试。培训内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内容为《宪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等。专业法律知识的内容按照各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四)换证考试(7月1日至8月31日)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分期分批网上测试的方法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须先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人员名册由《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转换,请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的名称改为县(或市、区或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
考场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由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根据考试人数、规模等情况,从具备考试条件的学校、人才培训中心等单位择优确定。市直执法人员考场,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考试时间由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地各部门考试准备、考试申报情况,另行通知。准考证由各执法单位从网上(网址同上)直接下载打印。
(五)制发证件(9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省政府法制办计算机证件管理系统会自动将其信息抓取,汇编、生成行政执法人员办证名册,经办领导签批后,传至签约制证厂制证。证件制好后,制证厂直接将证件寄各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各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发证。各地各部门在换证工作中,要坚持发新证收旧证,所收旧证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中销毁。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旧证,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公告作废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集中公告(12月31日前)
经清理、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按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法定程序,在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统一公告。经清理、审查和考试,领取“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由各执法单位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执法单位网站、政府法制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把它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加强对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科学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加强指导。各执法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计划,按时间节点有序进行,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精心组织,严密实施。本轮换证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应组建工作专班,认真组织考前培训和模拟网上考试,提高通过率和优秀率。本轮换证工作第一次采取网络传输、数据库管理、网上申报、网上考试、网上查询等全新模式,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应提前联系或租用有网络功能的计算机考场,选派有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参与考试和换证保障工作。正式考试时,要抽调力量,加派人手,组织好监考、巡视和考试中的服务保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且不走过场。
(三)严肃纪律,严格把关。省政府办公厅在换证工作通知中明确提出“五个严禁”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证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办证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联系。(联系人:郭江波;联系电话及传真:8652710;电子邮箱:syfzb560@163.com)
附件:
1、《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