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5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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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十堰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十堰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实施纲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重要抓手,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己任,把握新常态、再展新作为、争创新业绩,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减必减,能放则放”要求,继续加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优化并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行政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厘清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准确编制政府权责清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2016年年底前市县政府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负面清单,分类列明禁止类和限制类领域及产业,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广诉前调解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综治办;责任单位:各综治委成员单位)

5、优化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和发展市县乡三级政府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深入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库、行政权力及服务事项运行平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及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推行网上电子审批,搭建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努力创造权力流程最简、办事时间最短、行政成本最低、服务效率最优的行政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体新广局)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依法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及社会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做好《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途径,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制度,把政府的立法项目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政府立法听证制度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8、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1〕47号)的规定,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核查,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各级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审议通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按照上级的安排,及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切实把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关,对未进行廉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体制

10、健全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照《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决策事项未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对政府重大事项提前介入、深入参与、全程追踪,对政府签署的法律文书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事前一律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十堰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出台、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风险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安全和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做好法律事务,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依法、及时、客观提供法律意见,切实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全面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十政办发〔2010〕184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督促指导,力争2016年6月底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1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依法及时追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队伍的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新一轮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换证工作,努力实现全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信息可网络查询。(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加强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9、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足额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运用听证审理方式的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认真办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研究适应《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新情况、新要求,认真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不断把握行政诉讼规律,提升行政应诉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实行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8、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严格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测试。市政府拟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政府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委党校,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监督考核

3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市县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市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部门法治建设情况。(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2016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做好年度依法行政检查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市委法治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加强典型示范和法治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打造政府法制宣传特色品牌。加强政府法制网建设与管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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