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电〔2016〕1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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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电〔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各金融机构: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为有效支持经济决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协调机制,按照先法人金融机构后非法人金融机构、先大型金融机构后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原则,持续推进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现十堰辖内金融业数据收集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均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范畴,按季统计各机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等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十堰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成。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不刻印章,相关文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印章。金融业综合统计不改变现行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统计职责分工。

四、职责分工

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确定统计数据报送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统计台账、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便于统计数据的核查。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相关统计指标,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构建全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综合协调全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报送金融要素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名录信息和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包括统计制度的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统计数据的并表和披露。负责编制《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和《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损益表》,撰写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报告。

十堰银监分局负责提供和更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统计数据。

市保险业协会负责提供和更新保险业金融机构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和更新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和更新典当行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典当行资产负债表》。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企业债发行企业名录信息,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股权投资类企业名录和基本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执行。

各证券、期货机构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要求报送《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期货公司资产负债表》。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起草、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召开金融业综合统计联席会议,明确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与责任人。

第二阶段 组织动员和培训。分两批进行,2016年5月,完成对全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培训工作;2016年10月,完成对全市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及相关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填报方法。

第三阶段 分批测试,建立完善统计模式。

1、2016年6月,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法人机构向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和市保险业协会试报一季度统计数据。

2、2016年7月-8月,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法人以外的所有机构按照《湖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向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和市保险业协会试报一季度统计数据,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负责试编一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

3、2016年9月,召开全市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金融业综合统计评估会,披露一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指出一季度统计数据试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模式。

4、2016年10月,全市证券业和保险业机构报送二季度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2016年11月,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试报三季度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负责试编三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

5、2016年12月,召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金融业综合统计评估会,披露三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指出三季度统计数据试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统计模式。

第四阶段 数据展示与总结。

1、2017年1月-2月,全市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按照流程报送四季度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负责编制四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资产负债表》。

2、召开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会,披露四季度十堰市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通报四季度全市金融业发展运行情况。

3、2017年2月,全面总结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形成总结性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全面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及金融运行情况的综合性指标体系。不仅可以全面反映金融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提高全市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从大金融角度促进全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总体实力,也有利于全面把握区域金融运行状况,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保障区域金融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注重实效。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报送各项统计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各县市要参照省、市做法,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三)加强配合。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加强统计分析,实现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对其它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如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适时逐步推进。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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