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3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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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6〕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十堰市市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4日





十堰市市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安 置 暂 行 规 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13〕27号)和《省民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42号)有关要求,现就十堰市市属(不含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置对象


本规定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二、安置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市统筹安置。


(一)父母、配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或配偶父母是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或退休人员的;


(二)父母、配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或配偶父母是市属国有出资企业正式职工或退休职工的;


(三)父母、配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或配偶父母是中央、省驻市单位(市中心城区)正式职工或退休职工的。


三、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阳光安置”原则,切实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权威性,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接收安置任务内的退役士兵在6个月内得到妥善安置。


四、安置办法


采取“政府指令计划、档案量化评分、积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办法,确定退役士兵的安置单位和岗位。


五、安置计划


根据市属统筹安置年度任务,按照“政府统筹任务,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要求,由市编办、市安置办根据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共同拟订指令性安置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置办向安置任务责任单位下达《关于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单位拒不履行统筹安置义务的,必须书面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六、安置程序


(一)量化评分。依据退役士兵档案资料,按照鄂民政发〔2015〕42号规定的项目和赋分标准,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由市安置办联合十堰军分区组织专门人员对退役士兵档案材料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赋分标准得出综合评分,认真填写《湖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在市民政局公示栏公示。


档案综合评分得分相同的,再按奖励等次高低、奖励次数多少、军龄长短、残疾等级高低、是否烈士子女、职务高低等条件进行顺序排名;仍不能确定顺序排名的,由市人社局组织面试,根据面试现场评分结果确定顺序。


(二)岗位确定。安置任务责任单位按照《关于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研究安置对象工作单位(岗位)的接收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置办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接收意见的,视为同意接收,由市安置办会同市编办根据安置任务责任单位空编情况确定安置对象的工作单位(岗位)。


(三)按序选岗。按照“积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办法,由市安置办会同市编办、市人社局、十堰军分区组织退役士兵根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名次在安置计划内按序自主选择安置岗位。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选岗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序选岗程序结束后,选岗结果在市民政局公示栏进行公示。


(四)手续办理。公示结束后,由市安置办将选岗结果书面报送市编办,市编办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下达编制文件,市安置办开具《安置介绍信》,责任单位凭《安置介绍信》和《编制通知单》办理入职申报手续,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到职、工资审批和养老保险接续等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薪酬待遇。


(五)其它情形。按照“双向选择”要求,当年退役的退役士兵,在市直自主找到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和事业单位空编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接收证明的,不纳入政府统筹安置考核范围。由市安置办随同政府统筹安置对象汇总报送市编办审核,市编办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按程序办理安置手续。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八、本规定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市编办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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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十堰市, 十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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