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6〕3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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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6〕3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4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50元/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600元/年(30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820元/年(235元/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5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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