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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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现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十堰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十堰中心城区“禁鞭”工作,副市长孙学余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治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鞭’办”)设在市公安局,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茅箭区政府、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禁鞭”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成员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禁鞭”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及专班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禁鞭”办备案。

二、职责分工

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禁鞭”工作,落实“禁鞭”工作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禁鞭”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督促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跟踪报道“禁鞭”工作动态。

市综治办: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禁鞭”工作情况纳入综治考评,进行考核问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禁鞭”有关规范性文件。

市公安局:负责“市禁鞭办”日常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配合安监、城管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

市安监局:负责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售工作,全面清理、依法注销“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牵头组织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组织协调“禁鞭”区域内所有尚未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清理回收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规范“禁鞭”区域内经营者经营范围,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项目;对中心城区各商业门店开展依法监督检查,会同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依法取缔、查处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安监、公安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公共交通工具上烟花爆竹查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监管,查处无资质运输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对在校学生开展“禁鞭”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学生上街开展“禁鞭”公益宣传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禁鞭”区域内的殡葬场所落实《决定》;对婚姻登记、殡葬活动当事人开展移风易俗、文明守法的“禁鞭”宣传教育。

市环保局:负责监测中心城区环境状况,利用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市住建委:负责监管“禁鞭”区域内建筑工地开工、奠基、封顶等各类仪式执行“禁鞭”规定。

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禁鞭”规定,组织、指导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开展“禁鞭”宣传教育,制止、举报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禁鞭”区域内占道、摆摊经营和流动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在各入城路口设置“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标志牌,配合公安、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负责做好所属生产生活区“禁鞭”工作,组织开展“禁鞭”宣传教育。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经信委、市文体新广局、市卫计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开展“禁鞭”宣传工作,完成市“禁鞭”办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禁鞭”宣传发动工作。

1、组织社会宣传。统一印制《十堰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由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张贴、发放,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组织媒体宣传。市委宣传部要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开展“禁鞭”专题宣传,特别是在每年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节日前期,要集中滚动刊播“禁鞭”内容;住建委、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利用公交车、出租车、公交站点的LED显示屏开展宣传;城管部门要协调利用街面路牌、广告栏开展宣传;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要适时向手机用户推送“禁鞭”宣传内容的短信。

3、组织专题宣传。公安、安监、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分别围绕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健康安全、合法经营、文明创建等主题,采取宣传周、宣传日、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禁鞭”宣传力度。

4、组织重点宣传。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及幼儿的“禁鞭”教育,号召学生及幼儿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乡镇(街办)要组织社区网格员深入酒店、宾馆等单位及社区居民家庭,开展进门入户面对面宣传,分发宣传资料;房管部门要组织物业管理机构在各居民小区开展宣传;民政部门要督促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市民宣传;妇联要动员广大妇女支持“禁鞭”并教育小孩自觉遵守“禁鞭”规定。

(二)从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全民参与。市“禁鞭”办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关于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2、加强巡控。加强“禁鞭”巡查力度,以街道、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定责任区,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力量或治安辅助力量,组建“禁鞭”联合巡查小组,全面开展“禁鞭”巡查,尤其是在每年的清明节、农历小年、除夕夜、正月初一、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和殡葬场所、婚庆酒店、新建小区等重点地段要实行重点管控,做到“街道有人巡、社区有人查,门栋有人守”。

3、严格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加大“禁鞭”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规燃放和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凡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都有权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提供视频、照片等证据,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全面落实“禁鞭”工作源头管控措施。

1、加强销售市场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花圈店、鲜花店、杂货店、原烟花爆竹经营户以及平时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各经营户落实“禁鞭”规定;对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安监部门要牵头协调组织清理回收尚未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拒不清交或阻碍执法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物流源头封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春运“三品”查控工作,加强对长途货车、客车司乘人员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中心城区的行为。城区各治安检查站(点)、卡口在春节前要加强车辆查缉,重点对进入十堰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加强检查,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要立即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对外地途经十堰中心城区的合法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要引导其绕行。

3、强化周边市场监管。安监、工商等部门要规范十堰中心城区非“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流动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中心城区接壤且行政区划交错的乡村、社区以及进入十堰中心城区通道周边的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十堰中心城区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推进“五城联创”活动的重要举措,“禁鞭”区域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相应工作落实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完善“禁鞭”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禁鞭”工作取得实效。每年清明节、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禁鞭”区域和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要坚持值班、带班,督促抓好本地本单位“禁鞭”工作。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市政府与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订“禁鞭”责任状,茅箭、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安监、公安、城管等系统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禁鞭”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各单位“禁鞭”工作履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凡出现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地区和单位,一律实行问责。

(三)畅通渠道,强化信息报送。茅箭、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本地本单位“禁鞭”工作情况,全面掌握“禁鞭”工作动态,定期(每月30日)向市“禁鞭”办报送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和《十堰中心城区“禁鞭”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表》;每年清明节、春节、元宵节期间“禁鞭”工作开展情况请于节后一周内上报。(市“禁鞭”办联系人:吴新胜 18986906425、王智 18986908881;办公电话:8112170,传真:8112964,电子邮箱:syszf-jbb@163.com。)



附件:

1、十堰中心城区“禁鞭”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表

2、十堰中心城区“禁鞭”工作上报材料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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