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9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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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95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在相应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工作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离,应及时补充,并搞好业务交接,确保部门统计工作连续性。应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部门主要领导是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设立部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审批。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制定部门统计调查方案,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政府统计调查重复、矛盾。通过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及时抄报同级统计机构。

三、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搜集统计资料,维护调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严禁伪造、篡改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依据经济普查结果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发改、经信、商务、住建、质监、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符合条件进行联网直报申报工作的单位提供服务。

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销毁。

六、规范统计信息发布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同时报送同级统计机构备案。若部门拟公布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有交叉重复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使用统一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对外公布。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七、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

经信、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向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资料。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人口普查(1%人口抽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各项普查、调查工作。

八、坚持依法统计

各部门应抓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部门统计法律意识。要积极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统计,避免发生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坚决反对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部门要依法配合同级综合统计机构搞好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数据。

九、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落实

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要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巡查,并将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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