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15〕104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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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办发〔2015〕10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6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2016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6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

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采购中心集中询价或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可按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对分散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实施采购中可由单位按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规则自行组织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釆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市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工程类项目方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四)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六)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七)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九)市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十)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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